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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2022-01-26 09:04:45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1月24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持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2年全年在漯河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对违反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禁燃禁放工作措施,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制度,确保形成合力。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 漯河市 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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