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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关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的通知
2021-12-15 16:12:25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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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3号)、北京市审改办《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精简有关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的复两》(京审改办发〔2019〕47号)要求,现将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或离异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 个子女: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无存活子女。

申请对象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1份(由社区提供或在“首

都之窗”网站自行下载并填写);

2.本人及配偶《居民户口簿》原件(供核查);

3.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供核查);

4. 《结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凭证原件(供核查);历次《离婚证》、离婚

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原件(供核查);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凭证或

《居民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

(供核查);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供核查);

6.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1张);

7独生子女死亡凭证(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凭证或 《居民户口簿》上死亡户

口注销章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供核查);

8.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并已人户原件(供核

杳)

9.个人承诺书1份(由社区提供或在“首都之窗”’网站自行下载并填写);

配偶为外省或外籍的,申请人还应提交配偶个人生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承担的白述书面材料1份;

10.本人北京农商行惠民账户存折(卡)(一类账户)原件1份。

申请时间:每年3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

申请地点:可就近到全市任意社区(村)、街道(乡镇)办事窗口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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