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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得赔偿款,谷城一男子竟干出这种事!
2021-12-15 18:34:38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庭审前被告人曾某拒不认罪,一口咬定这只是他们的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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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被告人曾某继父意外死亡获得一笔赔偿款,由其母保管。曾某为死亡赔偿金分配一事长期纠缠其母亲,多次酒后滋事,向母亲索要赔偿款。2020年1月至4月,谷城县公安局五山派出所为此出警达10余次。经本县五山镇政府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等部门多次调解、化解,曾某仍不思悔改,多次殴打、辱骂、威胁家人,严重影响家人及左邻右舍的生活,影响社会安宁。曾某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殴打他人、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被谷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4次,却屡教不改。2021年5月1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庭审前,主审法官通过阅卷感觉到被告人不认罪认罚主要还是法律意识淡薄,亲情关系冷漠。庭审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进行了情理、事理、法理教育。法官语重心长地说:本案虽由家庭纠纷引发,但是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家庭是社会的一部分,家庭内部触犯法律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你的行为使其家人多次受到殴打和骚扰,不能正常生活,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和治安处罚仍不改正,已构成寻衅滋事;从社会角度来讲,你的行为不仅让家庭不得安宁,也让乡邻平安和正常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已经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本案的纠纷引起公安机关出警10余次,人民调解组织两次进行调解,使服务广大百姓的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从道德层面讲,敬老孝亲,兄弟友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你作为母亲的儿子,弟妹的长兄,应该孝顺父母爱护弟妹。尤其是继父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之时,更应该挑起家庭重担,安抚和孝敬好母亲,用情感、理智和法律解决家庭事务,而不是动辄对母亲和弟妹殴打、辱骂。希望被告人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真正悔过自新,做一个孝敬老人、和睦乡邻、遵纪守法、积极上进的人。

法官的一席肺腑之言使被告人在庭审中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在最后的陈述中,曾某表达了对家庭、邻里造成困扰的歉意,真诚的向自己的母亲道歉,当庭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承诺今后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某未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罚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来源:谷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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