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荔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
认为张某未经许可擅自售卖液化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危及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的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荔浦市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荔浦市检察院的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院宣判后,张某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检察官提示
作者:黄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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