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
(二)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村民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
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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