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扬法宣记者庄剑翔)老鹅是扬州人的餐桌上的“常客”。作为独特的地域产物,黄珏老鹅制作技艺于2008年被确定为第一批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扬州张师傅作为家传技艺第六代传人,先后获得该项目区级、市级传承人称号。
可是最近,他却一纸诉状将同行刘某告上了法庭。原来,刘某冒用“代表性传承人”称号进行商业宣传。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经营的老鹅店立即停止使用非遗牌匾并将之用于商业宣传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赔偿张师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万余元。
多年来,张师傅为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的传承、保护和传播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然而,让张师傅感到苦恼的是,老鹅市场较大,市面上一商家也打着黄珏老鹅制作技艺传承人的名号开店营业,还以此招收学员、招募加盟商,在全国扩展到了100多家门店。更让张师傅感到气愤的是,该商家竟然拥有一块“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的牌匾。
张师傅认为,自己作为黄珏老鹅制作技艺唯一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毋庸置疑,该商家实际经营人刘某的行为,容易让人误以为刘某也是“代表性传承人”,而刘某私自制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牌匾,严重侵害了自己作为“代表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只在刘某的店铺中,其网络视频账号中也有“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黄珏老鹅制作技艺”牌匾的照片,还有“非遗合伙人”等标签、介绍,以及刘某为学员和加盟商发放非遗牌匾等。张师傅一纸诉状交到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使用“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并赔偿损失。而刘某认为黄珏老鹅技艺被认定为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自己在生产中,也是基于该技艺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作的正常宣传行为。他觉得,自己的宣传并未造成张师傅任何损失,是正常的商业宣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使用非遗牌匾用于经营以及向招收的学员发放非遗牌匾,容易让公众误认为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张师傅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从事黄珏老鹅生产经营中具有代表性以及影响力,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称号与其制作销售的黄珏老鹅结合在一起,具备了特有的经营性标识。刘某未经依法认定,使用张师傅依法获得并形成了其特有经营性的标识,会影响相关公众的判断和选择,从而增加了选择与被告交易的几率。另外,也削弱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证的权威性。
综合相关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经营的老鹅店立即停止使用非遗牌匾并将之用于商业宣传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赔偿原告张师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万余元。
“该案是一件兼具司法实践价值与文化保护传承价值的新类型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众多,该案判决侵权人承担责任、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对传统文化的法治化利用起到了指示、示范、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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