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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手机号和验证码被她“卖”了,手机店主“拉新”获刑
2021-12-28 11:16:11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丁冬兰 李燕杰 记者 严君臣)女子利用手机营业部店主的身份“拉新”,私自将村民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发给他人,将村民注册成为App用户,半年来获利1万多元。12月27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皋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谢某自2007年起在乡镇经营一家手机营业部,客户中不少人是乡村居民,购买手机或者办理业务时,常常由谢某代为操作。2021年初,有人添加谢某微信,让她“拉新”,成功之后给钱。谢某经过进一步了解得知,只要加入不同的微信群,将用户的手机号码发给客服,然后将用户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发到群里,即为“拉新”成功。

  谢某自此一发不可收拾,她先后添加了10多个“拉新”的微信群,在客户到店里购买、维修手机、办理套餐业务等时机,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发送到“拉新”微信群,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册成为多个网络平台的App用户。至7月份案发时,谢某以微信收取“拉新”成功费用120余笔,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035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据介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谢某利用客户的信任,在帮助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出售客户的手机号码和注册相关账号的验证码,此举不仅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她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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