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对法律援助的范围、程序、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作出规定,将进一步强化公民合法权益保障。
草案明确,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法律服务。
草案扩大了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规定对于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事项,如果公民需要代理但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此外,对于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等事项,如果公民需要代理但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草案规定,如果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等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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