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曲么日日,男,彝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01988********,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金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被害人吉某某,女,彝族,198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金阳县人,殁年33岁。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么日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金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金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20年1月7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曲么日日与同村的吉某某(本案被害人)确立恋爱关系后便一同外出打工。2019年3月份,曲么日日与吉某某商量结婚未果后,二人便分别去了不同地方打工未再见面。2019年11月初,吉某某与曲么日日先后返回金阳县松林村簸箕坚乃组的家中。2019年11月8日至10日的每天晚上,二人都在一山坡上见面,吉某某向曲么日日提出娶其为妻等要求。2019年11月11日晚22时许,二人联系见面后,曲么日日从家中拿了一根绳子赶去与吉某某见面。二人在山坡处见面后,吉某某背靠曲么日日坐在其前面,在闲聊过程中曲么日日拿出随身携带的绳子勒住吉某某的颈部,猛勒吉某某的颈部数十分钟后,曲么日日见其死亡后,便将其尸体推入附近一灌木杂草丛中,随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吉某某系被他人使用较大外力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曲么日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么日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强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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