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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杀害女婿全家二审改判死缓 被害者亲属不认可 为何改判?
2021-04-10 19:24:54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和父母三人于2019年1月在四川成都彭州市一处住宅内被人用刀捅杀,行凶者系其岳父张志军。此前,邹鹏与妻子婚姻趋于破裂,早已分开居住。而在案发当天,因幼女的带养问题,邹鹏一行三人上门与岳父母发生争执,其间发生了命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年底审理此案,认定张志军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张志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孩子,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张志军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2020年10月28日,二审法院改判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此外,二审判决书显示,四川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对此,邹鹏的表妹2021年4月9日告诉澎湃新闻,对于张志军二审改判死缓一事,邹家亲属不认可受害人有责任等说法,也没有出具过谅解书。目前,邹家亲属正准备材料申请再审。

  有律师告诉澎湃新闻,在该案中,邹鹏父母一方亲属和皱鹏妻子均可作为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邹鹏和妻子的感情即使已经破裂,但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尚在。一个案件里如果有多个受害人,被告人未取得所有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谅解效果是有限的。邹鹏父母的兄弟姊妹等近亲属,可以对案件提出异议或申述。

  澎湃新闻尝试联系邹鹏妻子张钰采访,但截至发稿前未能与其取得联系。

  33岁男子及父母被杀,行凶者系其岳父

  邹鹏亲属提供的判决书显示,邹鹏系吉林人,被害时33岁,在大学期间和同班同学张钰(化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两人毕业后到成都定居。

  张钰证言显示,她和邹鹏在2013年结婚,同年共同购买了彭州市某小区一处房屋。2017年6月份,张钰怀孕待产,其父张志军和母亲姚某英来准备帮助带小孩。邹鹏母亲也曾来过彭州家中,但在张钰生产当天离开了。

  也就是在这段时间,夫妻两人之间出现隔阂,婚姻逐步走向破裂。张钰称,孩子出生4个月后,2017年10月22日,其和邹鹏因抽烟问题发生争执,邹鹏即离家出走,直到案发前都没回来过。

  法院查明,邹鹏因琐事与妻子张钰、岳母姚某英关系不睦后,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又于2017年11月、2018年12月两次起诉离婚,但未获法院支持。在此期间,孩子由张钰及其父母抚养照顾,邹鹏未尽抚养义务。

  而代理邹鹏离婚案的律师作证称,邹鹏曾称自己与张钰的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多次产生矛盾,孩子出生后又被张钰的父母赶出家,因此想离婚后拿着钱回老家。对此,张钰也证实,邹鹏与她父母关系不好,之前她父亲不同意她与邹鹏恋爱。

  “邹鹏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张钰否认。”邹鹏的律师在证言中称,张钰之前也两次起诉离婚,不过都以撤诉告终。

  2019年1月上旬,邹鹏的母亲给邹鹏的律师打过电话,咨询“能否去看孙子”事宜,没过几天,邹鹏父母就到了成都。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月10日晨,张钰去上班后,留下张志军、姚某英在家中照看孩子。当日10时左右,邹鹏与其母杨某芬、父邹某海来到家中,双方因孩子的带养问题发生争执。邹鹏、杨某芬上前抢夺姚某英手中抱着的婴儿,双方发生抓扯。张志军上前阻止,却被邹某海推开。随后,张志军从家中储物柜内拿出一把剔骨刀制止,但对方未理会,他即持刀分别向邹鹏、杨某芬胸部捅刺数刀,又向邹某海胸腹部捅刺一刀。

  张志军供述称,他握刀朝邹鹏的胸口扎了两刀,后者“就在沙发上不动了”。见邹鹏母亲在旁边抱着孩子,他走上前往她胸口扎了两刀。而后,他又向扑过来的邹鹏父亲身上扎了一刀,后者“倒在了客厅的地上,没有动了”。

  据法院查明,作案后,张志军曾拨打110投案未果,遂通知正在上班的张钰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停留在案发现场,被接报后赶到的民警挡获。相关证据也显示,张志军使用手机分别在10时36分、38分、39分拨打过110,通话时间均为0秒。张志军称,电话未接通的原因是“忙线”。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小区物业人员也证实,张志军在行凶现场曾表示,“是我干的,我不会走”,并称已报警,请求物业打120叫救护车。

  张钰称,10点35分许,其接到母亲打来的电话,说邹鹏他们来家里闹事,“要来抢孩子、房子”。她随即给物业打电话并报警。在返家途中,张钰又接到父亲张志军的电话,让她打120急救电话。待其到家时,警察已经封锁了现场。医疗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发现邹鹏、杨某芬已当场死亡,邹某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凶犯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检方指控,张志军持刀捅刺三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张志军方则辩称,“不是故意杀人”,案件是由家庭纠纷引起的,不是预谋的犯罪行为,具有自卫性质,且张志军与被害人三人关系特殊,请求从轻处罚。

  成都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志军因家庭纠纷持尖刀连续捅刺他人胸部腹部数刀,致被害人邹鹏、杨某芬、邹某海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此案因家庭纠纷引起,双方为争夺孩子发生争执,被告人并未面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且其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无论是否预谋犯罪,均不影响定刑和量刑;张志军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成都市中院据此判决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张志军上诉。他提出,本案系家庭婚姻纠纷引起,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严重过错,且上诉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原判决只考虑严重后果而不综合分析本案的起因、经过及上诉人所面临的危急状态,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也辩称,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害人有过错;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张志军有自首、认罪悔罪,获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不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

  对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在10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张志军因家庭纠纷持尖刀连续插刺他人胸部、腹部数刀,致被害人邹鹏、杨某芬当场死亡,邹鹏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张志军在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

  关于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案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志军作为曾有从军经历的成年人,明知捅刺他人胸部、腹部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持利刃连续捅刺邹鹏、杨某芬胸部数刀,捅刺邹某海胸腹部一刀,致三人先后死亡,张志军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具有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和实际后果,因此“原判决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由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这起造成了女婿一家三口遇害的案件确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在处理家庭纠纷及子女抚养方面亦有不妥,但非张志军杀人的必然因素,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四川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在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方面,法院认为案件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同时,张志军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邹某海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因此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

  综上,四川省院二审判决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判决亦为终审判决。

  有被害者亲属不认可死缓判决

  对于上述判决,邹鹏的表妹4月9日告诉澎湃新闻,邹家亲属此前并不知道张志军被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直到2021年2月通过某律所公众号一篇名为《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二审改判死缓 XX律师出庭辩护》的文章才知道此事。而在4月7日,待他们赶到了四川,这才通过相关渠道拿到了二审判决书。

  邹鹏的表妹称,对于该判决,邹家亲属尚有诸多疑问。受害方家属对张志军是否属于防御行为存有质疑。此外,判决书中提到的“谅解书”,邹家亲属并不知情。

  “我们没有谅解过对方。” 邹鹏的表妹称,他们不能接受“抢夺孩子”及“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等说法。目前,邹家亲属已经开始着手准备材料,将申请再审,为邹鹏一家讨回公道。

  一位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认为,刑事和解过程中,之所以要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为刑法还有一个修复功能,就是为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和平。一个案件里如果有多个受害人,被告未取得所有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谅解效果是有限的。邹鹏父母的兄弟姊妹等近亲属,可以对案件提出异议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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