颇有远见的李某,料定几年后自己所在村庄的土地会被拆迁,就开始琢磨着怎么获得拆迁补偿利益,所以他从8年前开始布局……
李某是宁波镇海贵驷街道某村村民,2013年时,他听说贵驷街道要并入宁波国家高新区了,一听到这个消息,他大声称妙,一旦并入高新区,那肯定是要征地开发了!如何能从征地开发中获取利益了?赶紧批地建房,然后坐等拆迁。
然而,李某早在1994年就已经批了宅基地,按照政策规定,他现在已经没有申请宅基地的资格了。他又打听到,无房户并且单身的话就可以再次批得宅基地。“无房户”这一条件,李某确实是符合的。原来,当年他与妻子共同申请宅基地建房后没几年,两人因为情感纠纷离婚了,当时李某是净身出户,那套房子给了前妻,他名下自然是没有房屋的。几年后,他与前妻和好如初,重新领了结婚证,但是房子仍然写在妻子一人名下。
接下来,只要符合“单身”这个条件,那么宅基地就可以批下来了。可是经历过破镜重圆的李某,并不想与妻子离婚,爱财富又不舍妻子的他,打起了“假离婚”的主意。于是,李某通过办假证公司,花80块钱做了一张假离婚证,又说服妻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接着拿些这些材料去村里、街道逐级审批宅基地。
这张离婚证果然起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宅基地竟然真的批了下来。而此时,街道划并的规划也正式落地了。李某拿到宅基地后就赶紧开始造房子,不到半年时间,一栋三层楼房便造好了。李某的盘算果然没错,没过多久,拆迁公告便刊登了出来,李某所建房屋正好在拆迁红线内。
为了多享受一些拆迁补偿款,李某再次将假离婚证交了上去,把自己伪装成单身汉,以此又多赔了4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就这样,李某用80块钱的成本骗来了一套200平方米的安置房以及20余万拆迁补偿等钱款。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原本以为借此“发财致富”的李某被举报了,很快其办假证、假离婚骗取拆迁补偿利益的罪行败露了。李某虽主动退回了所有补偿,但仍将面临法律的制裁,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近日,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延伸阅读
“假离婚”期间发生的收入、赡养、继承、抚养、监护甚至夫妻忠诚义务等问题都是夫妻双方不能预计的,其中的法律风险、伦理风险和道德风险远不是一纸协议可以解决的。
“离婚热”和“复婚热”交替进行的景象,究其原因很简单——房子。
发现类似“假离婚”的把戏后,很多地方以不同名义制定相关细则和实施办法。其中,江苏省高院2013年发布了《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在该报告的最后一部分,做出了因“假离婚”购房导致“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的规定。这个规定被很多媒体理解为“假离婚更改房主后要求复婚不予支持”,这是对该报告的误读。
《报告》关于“假离婚”后主张“协议无效”中的“协议”,指的是离婚时双方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而非婚姻关系本身,后者属于身份关系,不能以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对那些“耍小聪明”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反悔当初签房屋归属协议的人,江苏省高院认为,除了存在“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以外,都不能推翻之前的房屋归属协议。从情理上看,这对那些既“失房”又“失人”的人似乎不太公平,但是从市场经济合同法理论看,形式要件远比内心真实更有价值,一个理性人当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更何况《报告》将“胁迫”和“欺诈”排除在外,已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弱者的权利。实际上,这样规定的警示意义远大于实际操作意义。合同不是儿戏,婚姻更不是儿戏,冒着舍弃婚姻的风险去逐利本就值得商榷。
值得注意的是,“假离婚”买房的法律风险远不止于此。在离婚和复婚之间折腾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了。如果哪一天夫妻双方真想离婚,分割财产的比例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婚姻状况”和最后一次“婚姻持续时间”计算,这其中的利害得失,可能到最后才会有人恍然大悟,继而后悔不迭。而且“假离婚”虽是“离婚不离家”,但在此期间发生的收入、赡养、继承、抚养、监护甚至夫妻忠诚义务等问题都是夫妻双方不能预计的,其中的法律风险、伦理风险和道德风险远不是一纸协议可以解决的。
房子又称不动产,可以代表财富,婚姻又称归宿,应该代表幸福。有了幸福的房子才叫家,冒着失去家的风险追求房子,到头来可能会发现,房子多了,幸福却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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