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3套房遗赠同居保姆案改判无效”一事引发了舆论关注。
深圳男子刘某自述其妻有婚外恋,两人长期分居。在2001年前后,刘某请了保姆杨某,并与之同居。2016年刘某写下遗嘱,三套房产归保姆。之后,刘某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审判决离婚。但在二审期间(2017年)刘某去世,诉讼终结。于是,原配与保姆就房子问题对簿公堂。二审法院最终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由判决刘某的遗赠行为无效。
本案当中,刘某有值得同情之处,与妻子感情冷漠,长期分居,两次起诉离婚,甚至一审已然判决离婚,刘某在长期分居、晚景凄凉的情形之下,和保姆同居,和普通的婚外恋、出轨有一定的区别,这段“婚外情”的应受谴责性显然要低一些。所以,不少网友“力挺”刘某:这段已经死亡的婚姻还继续绑架刘某到坟墓,是不人道的。
但是,情归情,法归法,感情不能代替法律,法律却可以制约感情。法律之内是真情,法律之外则违背了公序良俗,这份不受法律保护的感情,所依附的财产权、人身权注定是一堆泡沫。
我国《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落实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公序良俗的原则,不仅是《民法典》所宣示、倡导的“抽象原则”,更是有着定分止争作用的红线。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公序良俗是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列,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
遗赠行为被判无效,不是因为死者将遗产赠予了保姆,而是死者将遗产赠予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保姆,这种关系不仅侵害了刘某妻子的利益,更是侵害了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公共道德。如果这样的遗赠被认定有效的话,可能会纵容更多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就像深圳中院判决里说的“即便事出有因”,两人的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同时,保姆杨某明知刘某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所以认为遗赠行为撞到了“违反公序良俗”的红线上。
如果确实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无法挽救,也应该依法解决,在未离婚之前就和他人同居,这本身是违法的。没有办离婚就与他人同居,就是违反公序良俗,基于其上的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的。
公序良俗不仅是人们内心的道德评判标准,也是评判民事行为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它将道德伦理规范引入了法律适用,补益法律规定本身的不足。我们应从此案中读懂法律里道德红线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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