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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刷脸”进不了小区门?业主状告物业,法院:改
2021-08-24 09:10:20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现代快报讯(记者 柴军虎)小区没有门禁卡,进出门只能“人脸识别”,业主张辉每次只能跟随其他业主通行,投诉未果后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为通行提供除“人脸识别”之外的其他非生物信息验证方式。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理了此案,通过法官释法,物业公司认识到自身的问题,专门在“人脸识别”系统上增设了刷卡功能,张辉也当场撤诉。

  调查显示,超六成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三成受访者因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遭受损失或者隐私被侵犯。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对“人脸识别”进行了规范,提出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不同意“人脸识别”,无法进入小区

  张辉(化名)是苏州市吴中区某小区业主。2021年6月底,物业公司在电梯内张贴《重要通知》,告示业主小区门禁系统已改为“人脸识别”,限期要求业主自行带好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材料至物业办理人脸和身份信息录入,否则将无法出入小区。

  张辉认为其存在隐私风险,不同意“人脸识别”验证方式,于是未按通知要求办理人脸和身份信息录入。每次进出门,张辉只能跟随其他业主通行,给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张辉一再向物业公司要求和投诉未果,于7月29日起诉到苏州吴中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为其通行提供除刷脸之外的其他非生物信息验证方式。

  8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研判认为,业主张辉的诉求符合上述规定。

  法官现场释法,物业增设刷卡门禁

  为进一步了解张辉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及时与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并实地查勘了现场。

  物业公司表示,由于大厦交付时间久远,监控、门禁等设备老化,于是进行改造升级,事先也征求了每位业主意见,除张辉外其他业主均同意改造为人脸识别系统。

  法官当场根据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了释法析理,指出该公司违反了“告知同意”原则,并明确向物业公司指出,物业管理工作在拥抱新科技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人格权益,物业公司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公司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物业公司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便立即专门在人脸识别系统上增设了刷卡功能。

  8月18日,吴中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至现场完成了刷卡通行测试,同时物业公司当场将门禁卡交付给张辉。双方握手言和,张辉也当场撤诉。

  超六成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滥用严重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情况。现代快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获悉,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介绍,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要求业主录入人脸并绑定相关个人信息,未经识别的业主不得进入小区。“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亟待进行规制。”杨万明说。

  据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去年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显示,在2万多名受访者中,94.07%的受访者用过人脸识别技术,64.39%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30.86%受访者已经因为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遭受损失或者隐私被侵犯。

  小区物业不得强制“刷脸”,应有替代性验证方式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明确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另外,为更好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防止其将人脸信息泄露或者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隐私,《规定》又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样就对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人脸信息形成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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