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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高薪选择“闪辞”,操作工要赔老东家4.5万元
2021-08-28 15:00:33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钱德明记者严君臣)工作环境不好,福利待遇低、发展空间不大……因为种种原因,不少职工会选择“闪辞”,递交辞呈后很快离开老东家另谋出路。南通如东一家公司的操作工,就是为了高薪选择了“闪辞”,而公司的生产线被迫停工。8月27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名操作工被裁定赔偿原单位4.5万元。

  据介绍,女子杨某原本在某纺织公司二车间做操作工。工作的4年间,她工作勤恳,业绩突出,可就是薪水一成不变。对此,杨某逐渐有了看法,但一直没有向单位提出要加薪。

  后来她的好友发来消息,说帮她找了一份高薪的好工作,让它赶紧办理离职手续。杨某喜出望外,急忙拟了一份辞职报告上呈公司领导,第二天就到新单位上班。

  杨某突然间“拍屁股走人”,让公司领导措手不及,一时又找不到合适人选替代,二车间她所在的生产线被迫停工。两天后,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其承担经济损失。庭审中,尽管她百般辩解,说自己有辞职权利,且还履行了辞职手续,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等。可最终《仲裁裁决书》上还是载明,要她向用人单位赔偿4.5万元。

  据介绍,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且辞职时无须说明理由,但这不等于可以随意走人。《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有三个:其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三是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等,劳动者有权即时辞职。

  本案中,杨某并不存在上述第一、第三种情况,只能按照第二种情形办理,即履行提前30日递交《辞职报告》的义务,待公司批准后或者30天的预告期满后才可以走人。另外,《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杨某在递交《辞职报告》后的第二天就离开岗位,显然是违法解约,而且致使她所在的生产线停工,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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