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严惠敏记者严君臣)近年来,随着养犬家庭越来越多,因宠物犬不拴绳、散放等不文明遛狗行为引发的饲养动物伤人纠纷屡见不鲜。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遛狗拴绳也被正式写入了法律。8月3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海安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伤人纠纷。
2019年某日夜晚,张某步行至海安市政府南门门厅右侧,被刘某没有拴绳的德国牧羊犬从后面猛扑,致张某当场摔倒,即感左髋部疼痛。次日疼痛加剧,送经中医院摄片检查确认左股骨颈骨折,并于当日下午住院手术治疗。
后来,张某补报警,派出所接处警,调阅事发时的公共视频,确认狗主人系刘某。但刘某知悉上述情况后,认为该事件为意外,对于其狗给张某造成的人身损害拒绝赔偿。张某认为刘某在户外遛狗未拴狗绳并直接致其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张某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经海安法院高新区法庭组织双方调解,刘某诚恳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导致犬只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和威胁。最终,刘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其各项损失11万元。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应尊重社会公德
《民法典》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与《侵权责任法》保持了一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一般规则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上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要件,只要存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外情形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一般规定之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即更加严格限定了免责情形,只有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减轻责任,且不能全部免责。
上述案例中,刘某在户外遛狗未拴绳,导致犬只对张某造成损害,张某无论是否存在故意情形,刘某都不能免责,这表明了法律对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行为的严苛态度。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管好自己的爱犬,既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也是对宠物的保护,如果您爱您的狗狗,请树立规范意识,对宠物进行限制牵引,不要等到意外发生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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