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马冬梅记者王菲)“我是一名来自河南的学生,暑假期间通过中介到东台某公司打工,38度高温天气里,每天工作12个小时,辛辛苦苦干了20天,却一分钱都没有拿到,希望你们能帮帮我。”9月初,一名16岁少年到盐城东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求助。
洪某系河南某职业技术学校的一名学生。暑假期间,洪某通过某中介到东台某公司打工,约定劳动报酬按小时计,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到晚上8点。
工作20天后,因学校开学,洪某从该公司处离职,但某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付工资给洪某,洪某分文未得。为维护合法权益,洪某来到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当即指派陈华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陈华调查取证后发现,洪某系未成年人,今年刚满16岁。暑假期间从河南远赴千里到江苏打工,一方面是因家境困难,为筹措下学期生活费,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另一方面是基于所在职业学校有顶岗实习任务要求。
“中介在介绍洪某到公司打工时,这一情况均告知了公司,公司也与洪某签订了顶岗实习协议。”陈华介绍,洪某作为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经济困难、学校顶岗实习任务要求,进入某公司打工、顶岗实习,公司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上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时足额支付报酬。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同时,江苏省人社厅对学生顶岗实习最低工资标准明确规定: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陈华认为,洪某的诉求主张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公司明知洪某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仍要求洪某每天工作12小时(含两次吃饭时间),且无休息日;二是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6.5元,而公司与洪某协议约定每小时为16元,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三是公司在洪某为其提供了劳动的情况下,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却未付,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陈华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足额支付洪某应得的劳动报酬。
经多轮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公司与洪某双方调解达成一致,公司当庭支付了洪某应得的劳动报酬,维护了未成年人洪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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