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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
据资料显示,顾雏军是格林柯尔集团的创办人,因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被判10年,后提前获释出狱。出狱后,顾雏军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再审改判部分无罪后,审判机关应对顾雏军超刑期羁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其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被撤销罪名的罚金被撤销后,应对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
据今日最新消息,顾雏军获国家赔偿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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