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频道 > 今日聚焦  
江苏高院发布典型案例,一律师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刑一年九个月
2022-01-13 10:20:15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现代快报讯(实习生 李研 记者 顾元森)抗拒执行、规避法院执行,不仅严重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而且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经过梳理,江苏高院精选了10件2021年各级法院处理的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律师张某参与伪造证据并担任虚假诉讼代理人,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被江苏灌云法院判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律师参与伪造证据并担任虚假诉讼代理人,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

  张某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帮助案外人邵某取得已被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张某伙同邵某等人虚构以房抵债协议,以此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中止执行被查封的房产。在另一案中,张某为邓某等人出谋划策,捏造事实申请仲裁,取得仲裁文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连云港某房地产公司被强制执行220余万元。

  在这两起案件中,律师张某及邓某、邵某等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灌云法院对张某、邓某、邵某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律师张某以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其表现形式除一般的暴力抗法、逃匿隐藏、转移财产等典型方式外,逐渐呈现出新的特征,主要表现为通过虚构债务、虚假诉讼等更为隐蔽的方式进行。近年来,江苏全省法院持续加大了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无视限消令肆意消费,被执行人被判拒执罪

  南通某钢丝制品有限公司诉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吴某偿还货款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吴某称其无能力一次性履行,愿意分期给付,但其在仅付6000余元后便拒绝履行义务。随后,法院对吴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其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吴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其微信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并在微信充值8000余元进行网络游戏消费。

  法院认为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吴某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并履行了判决义务。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综合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有大额租金收入来源而不主动履行,被判拒执罪

  扬州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李某某、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判决相关被告承担688余万元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广陵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在此期间,李某某以其作为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将涉案房产租赁给多个企业或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37万余元,该租金未用于偿还所欠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执行腾让较困难。

  因李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广陵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司法拘留15日,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系单位实际经营人,其与该公司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生效后,广陵法院将两被告人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告知涉案租户,多数租户与申请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有财产用于投资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判拒执罪

  张某某与秦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丰县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某支付秦某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张某某不服,上诉至徐州中院。徐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张某某不主动履行义务,秦某向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丰县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某某,要求其申报财产,向其释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张某某均称无力偿还。经丰县法院多方调查,发现张某某认缴并实际出资参与设立某幼儿园,丰县法院再次督促张某某履行义务,张某某迫于执行压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协议达成后,张某某并未履行和解协议。

  丰县法院将张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侦查。经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该案进入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开庭前,张某某主动将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虽积极履行全部判决义务,但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最终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构租赁意图阻止法拍房正常交付,被罚款2万元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在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前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及案涉房屋其他使用人在限定日期前腾空并迁出。案外人马某以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租赁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阻止交付司法拍卖成交房屋。马某青证明其主张,提供租赁合同、水电费缴款记录、物业费发票为证。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经审查发现,马某与被执行人存在商业合作关系。在案件听证过程中,马某多处陈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关于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马某先是称自己居住,后又改称租赁给其父母居住;关于物业费发票,马某陈述系其姑父从物业公司开具,但是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却显示是其姐姐从物业公司直接取得。法院要求马某提供水电费缴款详情,其未能提供。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定马某虚假陈述案情,拒不提供关键证据,刻意隐瞒案件真实情况,妨害司法秩序,对其罚款2万元。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

◎版权作品,未经中国文化报道网书面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我们 - 媒体合作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15-2019. 中国文化报道网 www.cgia.cn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jubao@cgia.cn

未经过本站允许,请勿将本站内容传播或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