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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男子驾宝马故意撞死行人二审被判死刑,为何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2-02-11 09:12:00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益)2022年2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大连5·22宝马撞人逃逸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了被告刘东的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0月29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刘东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对此律师分析,这是因为在这个案例中,刘东以极端方式报复社会,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 二审判决结果

投资失败后报复社会,大连男子故意闯红灯撞死行人被判死刑

2022年2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刘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东死刑。

2021年5月22日,刘东驾驶宝马轿车在行驶中,突然加速、故意冲闯红灯,冲撞正在过马路的行人,造成五人死亡、二人重伤、四人轻伤、二人受伤。之后又追尾一辆厢式货车,随后弃车逃逸。同年10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刘东不服,提出上诉。

△ 公共视频画面

根据辽宁高院的公开发布信息,二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刘东因为投资失败,以极端方式发泄情绪,在城市中心区域公共道路上驾车加速行驶,故意冲闯红灯,冲撞正在人行道过马路的行人,造成多人死亡、受伤及他人财产损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社会危害和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律师解读为什么罪名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裁定刘东所犯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罪名?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陈凯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生活的行为,针对的是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人民生活的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罪指的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针对的是生命权。相比之下,前者造成的危害更大。

△ 5·22事件通报

结合这个案例来看,刘东因为投资失败,就用极端的方式来发泄情绪,报复社会,他报复的对象不是特定的某一个人。而在过程中,他开车在城市的公共道路区域闯红灯、冲撞行人,受害者是不特定的人群,他危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陈凯补充解释,从量刑上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到,这个罪名的量刑是从低到高来判的,一旦造成严重后果,量刑就很严格。

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则是由高到低,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是故意还是过失,则要根据笔录、警方调查结果等证据来判断嫌疑人的主观心态。

那么,为什么不是交通肇事罪呢?陈凯介绍,交通肇事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本意上面是不想构成的,而是过于自信、认为可以避免的,或者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造成了交通事故,构成了交通肇事。他举例说:“比如说醉酒以后明知发生剐蹭了,他依然放纵了自己的这个行为,继续行驶,造成重大的社会危害,那么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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