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赵德刚记者李子璇)日前,淮安金湖人徐某开车外出,正巧碰到要出门的小华,一番唠嗑后,小华坐上了徐某的车,一起出行。谁知,开车途中,徐某的车迎面撞上了一辆轿车,同乘的小华受伤严重。3月2日,现代快报记者在淮安市中院公布的2021年度十大案例中获悉,小华住院治疗18天,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那么这个责任该谁付呢?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当场,该事故经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两车车主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小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华住院治疗18天,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小华起诉请求判令两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69477.34元。
当时,对面轿车车主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金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蒋某、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小华无责任,蒋某、徐某应向小华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蒋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故小华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蒋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50%比例予以赔偿。
徐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允许小华无偿搭乘同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小华受伤,徐某在事故中虽有责任,但与小华系好意搭乘关系,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对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部分,酌定由徐某按70%比例予以赔偿。故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小华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16559.99元,徐某按70%比例赔偿小华经济损失合计85091.99元。
据悉,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据统计,2021年,淮安全市两级法院受理案件115578件,办结106845件,法官人均结案256件,比2016年分别增长了3.23%、19.69%和14.80%;在省法院通报的11项重点审判质效指标中,淮安法院有10项进入全省前四,其中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诉前调解和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等三项第一、结案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等4项第二。多个案例入选全省、全国年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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