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郑锦春
正义网北京3月10日电(检察日报记者徐日丹 见习记者刘亭亭)“食品安全是重大政治问题、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社会各界迫切希望在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行政处罚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郑锦春在今年两会上就此提交提案。
“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虽有相关文件提出,实践探索渐渐成熟,但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郑锦春委员说,有必要在加强各职能部门协同协作、加快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个案探索基础上,补强立法供给,提供明确法律授权和法律保障。
郑锦春委员建议,出台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突出公益诉讼预防性功能,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可结合鉴定意见、专家意见、行政执法机关检验检测报告等予以认定。
“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郑锦春委员认为,要适时围绕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件开展案件会商、联合调研、专项督导、联合培训等活动,加强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判。消费者协会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协助调查取证、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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