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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政诉讼立案情况新闻发布会
2020-11-10 15:44:43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11月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辖区调整后该院行政诉讼二审不予立案案件基本情况及应诉提示的新闻发布会。二中院新闻发言人许绍田副院长及该院行政庭王教柱庭长参加发布并介绍相关情况。

一、辖区调整后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二季度调整新辖区以来,该院共受理行政诉讼二审案件663件,其中裁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共计114件,占所有二审案件的17%。其中河东区、河西区以及津南区分别是37件、26件和17件相对较多。从被诉行政机关及涉案案件类型上涉各区住建委、街道和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裁定不予立案分别为28件、22件和17件数量相对较多。涉及当事人不动产、人身自由、基层社会治理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内容,人民群众维权意识较强。

二、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案件主要类型及相关原因

一是当事人的认识错误致使立案不能。比如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所做强制医疗、侦查、刑事拘留等行为,行政机关所做的鉴定认定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都是不可诉的,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相关争议。比如居委会、村委会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能时才能作为被告;二是当事人怠于行使诉权致使立案不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起诉期限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而非民事诉讼时效。有些当事人由于走信访渠道、或者与行政机关沟通、或者本身怠于行使诉权等拖延了诉讼而承担了不予立案的风险;三是当事人起诉时证据不充分致使立案不能。在提起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交初步的证据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很多当事人因为无法提出与自身利益有关的证据而被裁定不予立案。

三是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明确和具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导致不能立案。

应诉提示

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合理行使诉权,提升当事人的应诉能力,该院作出以下应诉提示。

一是当事人在提起相关行政诉讼时,应首先区分是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同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避免因超过诉讼期限产生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

二是针对当事人在起诉时,基础证据事实缺乏,利害关系不明确的情况,特别提示当事人应在诉前将各项基础证据材料准备充足。例如可以证明被诉行为对自身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关材料、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依据等。

三是诉讼请求要符合法律规定,并明确化、类型化。一个行政诉讼对应一个明确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对不明确的诉讼请求进行释明与明确时,应认真听取法院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下一步工作,副院长许绍田介绍:在提升当事人应诉维权能力的同时,该院将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对当事人行政立案诉讼引导。该院将进一步整合诉讼服务资源,督促辖区法院建立标准化、体系化的立案指导、法律援助、风险提示等工作机制,帮助当事人提高行政诉讼能力;二是加强对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加大对辖区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指导力度,增强不予立案文书的说理性,特别是针对非行政行为、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及时释法说理,避免当事人进入程序空转;三是推动构建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该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行政审判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贯彻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的新思路,加大调研力度,就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交流研讨,畅通工作沟通机制,提升工作效率,以更加多元化方式促进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源头阶段,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会最后行政庭庭长王教柱发布了四起不予立案典型案例及应诉提示。(任向军、吕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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