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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制度创新与裁判规则发展
2020-02-04 19:25:38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近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主办的“第十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论坛暨2020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年会”在京盛大开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王闯作为特邀嘉宾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专题演讲。

王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首先,王闯副庭长代表最高法院罗东川副院长和知识产权法庭,对论坛暨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他表示,中国知识产权新年论坛作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年度盛会,伴随我们走过了新世纪第二个十年。回首过去十年,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特别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实现了历史性飞跃,其中备受关注的是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法庭的成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创新,具有里程碑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运行一年来,知识产权界各位同仁高度关注法庭工作,为法庭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推动法庭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在此,王闯副庭长代表知识产权法庭向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及各位同仁、各位朋友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会上,王闯副庭长介绍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制度创新和裁判规则发展情况。

一、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制度创新

按照改革方案,知识产权法庭承担四大职能: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战略司法保障。围绕这四大职能,知识产权法庭实现了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制度方面一系列突破和创新。这些制度创新大致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第一,实行集中统一管辖制度。为激励和保障创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立法规定,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统一管辖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以及垄断案件等。特别是,立法将垄断案件纳入管辖范畴,能够使法院在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警惕滥用知识产权破坏竞争的行为,更好地实现创新和竞争的协调与平衡。

第二,建立中国特色飞跃上诉制度。为统一裁判标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立法规定,二审案件在诉讼程序上跨越地方高级法院,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形成了中国特色“飞跃上诉制度”。这不仅有助于统一司法标准和缩短纠纷解决周期,而且可以凸显最高法院对技术类知产案件的司法政策和裁判规则,更可为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贡献中国司法经验。

第三,实行民事行政“二合一”审理机制。知识产权法庭实行统一审理技术类知产行政和民事上诉案件的“二合一”管辖模式,为实现民事和行政案件终审裁判结果的协调统一奠定制度基础。在厦门实正电子公司与乐金电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案件中,知识产权法庭将涉及同一专利侵权民事和行政诉讼交由同一合议庭协同审理,探索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

第四,实行高效快捷的审理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电子诉讼和电子送达制度。《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可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在线视频等方式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可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裁判文书,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先行判决制度。审判实践中,若有关侵权与否的事实已查明,可对侵权判定问题先行作出部分判决,允许对此单独提出上诉。既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又有助于促成当事人和解。

第五,建立“1+76”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格局。法庭成立后,以最高法院知产法庭为上诉机构,全国32家高院、44家中院作为一审法院的“1+76”技术类知产案件审判格局基本形成,可以充分发挥集中管辖的统筹联动机制优势和整体效能。

第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利用“1+76”集中管辖优势,协调全国条线审判力量,同时借助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力量,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多地法院一揽子化解80余起关联案件。

第七,实行全国范围巡回审判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全国范围实行巡回审判,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探索“知识产权法庭+巡回法庭”巡回审判模式,建立“勘验+庭审”案件审理机制,完成23起案件巡回审判和现场勘验,极大方便群众诉讼。

第八,实行全国优选法庭人才的制度。在全国优选和借调法官、法官助理、技术调查官,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体现“汇集天下英才用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和特色。法庭共有138名工作人员。40名法官全部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37.5%为博士,22.5%有理工科背景,17.5%有海外留学背景。

第九,统筹全国法院技术调查资源。建立“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及人才共享机制,包括360余名技术调查官,覆盖30多个技术领域,较好地解决了特定法院或者特定案件技术调查人才缺乏问题。编写完成并发布《技术调查官工作手册(2019)》,为全国法院技术调查官提供工作指引和范式,切实推进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发展。

第十,加强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法庭设立信息化小组,建设裁判规则库和案例库、“大数据知识产权分析平台”等智能平台建设,打造“知产法庭云”,满足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提交证据、网上阅卷等需求,为全国法院技术类知产案件智能审判提供技术支持。

二、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案件审理与裁判规则发展

(一)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2019年全年共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45件,审结1433件,结案率为73.7%。整体而言,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专利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机械、材料、电学、通信、生物医药等众多领域。二是案件疑难复杂程度高,审理难度大。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比重高,既要对极为复杂的技术方案进行解构、分析,又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三是案件标的额大,案件社会影响力大。四是民行交织,不同审级、不同程序的关联案件多。五是涉外案件较多,涉案案件占全部案件量的比重超过10%。

(二)发展裁判规则,激励创新创造

去年3月27日,罗东川副院长敲响“第一槌”,该案已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并入选2019年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以第一槌为样板,知识产权法庭已审理一批标杆性案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规则示范和引领效应。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发挥典型案件示范效应。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审理,明晰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是法庭一项重点工作。例如:法庭“第一槌”案件,对功能性特征作出界定,认为如果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发明技术方案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原则上不属于功能性特征。再如,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案件,是法庭首例植物新品种案,该案确定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相关裁判规则。

其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审判实践中,知识产权法庭注重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通过证明责任合理分配、倡导知识产权实质性保护等措施,有效减少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和维权成本。例如,“第一槌”案件确立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和禁令救济可以并行不悖的规则,在法律框架内为权利人提供了更为立体全面的救济手段。再如,在腾达公司与敦骏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判决明确了互联网、通信领域中常见的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也即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该判决跳出间接侵权的思维模式,体现了司法尊重科技发展规律和谋求知识产权实质性保护的价值取向。同时,该案判决进一步突出了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不予考虑。”最终判令的损害赔偿金额达500万元。

其三,进一步明确授权确权案件审理标准。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占知识产权法庭案件量的15%左右。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法庭在行政机关依职权审查范围、权利要求修改、创造性判断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标准。例如: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明确了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相关规则。修改方式作为手段,不宜作为单纯的对专利权人撰写不当的惩罚,应当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再如,在首例“生物基因技术药物”发明专利授权案中,首次提出了技术启示的具体性和如何防止后见之明,厘清了创造性判断的法律标准。

其四,明确案件管辖规则。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既涉及国际国内管辖,又涉及法院与仲裁机构的主管问题。壳牌公司与汇力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VISCAS株式会社与国网上海电力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明确了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能否排除人民法院对垄断纠纷的管辖权问题。最高法院指出:“因垄断协议引发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诉讼所涉及的内容和审理对象,远远超出了受害人与垄断行为人之间的约定仲裁条款所涵盖的范围,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横向垄断协议纠纷的当然和绝对依据。”

总体而言,在全力推动国内创新驱动发展方面,无论是及时统一裁判标准、推动民事与行政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协调衔接,还是统筹调派全国技术调查资源,抑或是发挥“1+76”整体联动机制效能等方面,知识产权法庭正在发挥独特的重要作用。在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方面,知识产权法庭正在努力与全国条线技术类知识产权法院(法庭)一道,推动中国法院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四个明显的优势和特点:首先,中国司法是回应型司法。当市场主体有需求、人民有需求的时候,我们的司法积极予以及时的回应,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始终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推动问题的实质性解决,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而言,至关重要。其次,中国的知识产权审判效率具有极大优势。诉讼效率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世界范围内中国是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再次,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代表,国家和全社会已经形成空前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和行动力,大大增强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心。最后,中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居世界第一。案件数量和类型的丰富使中国法院形成和积累了更为丰富的裁判规则,为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贡献着中国的司法经验和智慧。

以上是关于法庭制度创新和规则创新的简要梳理和介绍。知识产权法庭仍然处于初创和发展初期,将始终坚持周强院长提出的“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国际化”标准,秉持“创新、精进、智慧、卓越”庭训,持续推进制度创新和规则创新,努力把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打造成为国际一流、具有世界影响的知识产权裁判机构。

(王丁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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