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里回老家的员工因当地发生疫情而被封控,收到上班通知后说明了情况,仍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绍兴市上虞法院日前审理一起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当月工资及经济赔偿金计4万余元。
陈某原是某建材公司员工,2019年入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去年7月工厂放假,陈某回了河南老家,8月因所在地尉氏县发生疫情无法返岗,于9月9日在微信上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以陈某8月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一个多月为由,通知其双方的劳动关系9月8日起解除。
陈某认为,公司8月4日曾在微信群通知回老家的员工暂缓上班,8月25日又通知9月1日所有员工必须到岗,否则视为自动离职,他因老家封控,已向领导说明情况,不能认定为旷工,遂向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定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的工资及经济赔偿金计4万余元。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放假回老家后因当地疫情管控未能返岗,并非无故旷工。公司只是在去年8月25日在微信工作群通知员工于9月1日到岗,事后未另行通知陈某到岗,即于当年9月9日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法》支付陈某经济赔偿金。关于2021年8月的工资问题,陈某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归责于陈某,应视同陈某提供正常劳动,由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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