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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嫁被取消村民资格无权分土地 出嫁女的土地谁来确权
2022-06-09 08:57:04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Admin  分享:

 【女子出嫁被取消村民资格无权分土地】

从2018年11月至今,河南省郑州市岗李村90后女子张亚平一直在为自己一家四口的村民资格奔走维权。因为2018年9月16日的一次村民会议决议,张亚平一家四口被剥夺了村民资格,无权分配村里剩余土地,更拿不到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为此,她先后两次提起诉讼,一、二审均败诉后,她又于今年4月提起了再审。

 
目前,再审申请已被河南高院受理。
 
全家户口都在村里
 
为啥没了村民资格
 
天目新闻记者了解到,张亚平家中有姐妹三人,她排行老三,因家中没有儿子,大姐结婚时招了“上门女婿”。2014年5月,张亚平和老公陈先生登记结婚,次月陈先生的户口也迁入了岗李村,成为张家第二个“上门女婿”。婚后,张亚平和老公共育有两个女儿,一家四口在岗李村生活至今,户口也都落在了张亚平父亲的家庭户内。
 
然而张亚平没有想到,从小生活在岗李村的自己,竟会有这么一天——连岗李村村民都算不上了。
 
原来,2018年9月16日,村里召开村民会议,通过决议“闺女只要一放炮出嫁,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家里没男孩的家庭,多女孩的家庭,可以招一个女婿,只承认招一个,如果招第二个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等。上述决议写入了当天的《会议记录》,作为村规执行。根据会议决议,张亚平已出嫁,老公是家里第二个上门女婿,所以均无法享受村里任何待遇。
 
紧接着,2018年10月9日,村里对剩余土地进行分配,就是否分给张亚平一家四口土地做了表决,最终决定不给张亚平一家四口分地。
 
6月7日,天目新闻记者联系到岗李村一位张姓村长,该村长表示,前述两次会议都有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参加,会上大家做了民主表决,程序合规,相关会议记录和文书也存档可查,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奔波维权近4年
 
两度起诉一二审均败诉
 
“国家一直在倡导男女平等,女子也应该跟男人一样享受平等的权利,村规村约也不能大过国家法律和政策,你说对吧!”6月7日,张亚平告诉记者,她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她于2018年11月起诉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要求村组织发放相应补偿款40余万元。但法院一审以“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事项”驳回起诉。
 
张亚平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仍旧驳回诉求,维持了原裁定。于是,张亚平申请了再审,但结果仍是维持原判。
 
长达2年的诉讼之路走得并不顺畅,但为了自己,也为了两个女儿,张亚平仍然不想放弃。2021年5月,她再次提起诉讼,因为此前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她,要先确认“村民资格”,才有条件就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提起诉讼,所以这次她提出要求撤销村里于2018年9月16日及10月9日做出的决议,确认自己的村民资格以及重新做出土地分配方案,但一审和二审结果依然不乐观。
 
2021年10月15日,郑州中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认为村里的决议并没有侵害张亚平一家四口的权益,只是以户口在村里就享有村民资格或以男女平等、妇女权益遭受侵害为由主张权利,是割裂了不同事实之间的关联,主张是机械的、片面的。最终认为村里分配征地补偿款属于村民自治,撤销决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张亚平的诉讼请求。
 
郑州中院二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对于这个结果,张亚平并不服气,“作为一个娘,我不会放弃的,希望法律能捍卫我和小妮(女儿)的合法权利。”今年4月,她提起了再审申请,目前已被河南高院受理并举行了第一次听证会。
 
律师:村民资格不在村民自治范畴
 
不能通过村民会议予以剥夺
 
“村民资格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能通过村民会议予以剥夺。”6月7日,知名反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援助律师李莹告诉天目新闻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以及《民法典》物权编第261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其中并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村民资格的认定,村民资格并不在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并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
 
“此外,村里关于‘出嫁女’和‘第二个上门女婿’不享受待遇的规定,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央有关精神。”李莹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李莹律师提到,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就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有了明确规定,也为司法实践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依据。“《意见》特别强调,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今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曾公开撰文表示,目前我国还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立法,也没有集体成员权利的规定。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具体实践中,“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是一个现实问题,侵害集体成员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为对“外嫁女”“入赘男”“在校大学生”“服役人员”“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利益侵害。
 
李莹律师表示,近年来,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的个案屡见不鲜,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维护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在法律实践上亟待破题。
 
【出嫁女的土地谁来确权】
 
出嫁女的土地由当地村委负责确权,如果对确权结果不满,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农村户口外嫁女新政策】
 
农村外嫁女的户籍登记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根据农村的规定,女孩一旦结婚,户口就会转移到自己的丈夫那里,这造成了很多问题,但这项操作实际上并不是强制性的。以出嫁女的常住户口为参考依据,户口在娘家尚未迁移的按照要求依然享有土地承包权,户口在婆家已经迁出的也要尽快安置当事人在当地的承包地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出嫁女离婚,丧偶,未婚,等为理由,侵占农村出嫁女在村集体中的各项权益。在新颁布的法律中,也明确规定,外嫁女可以选择自己的住所来办理户籍登记。除了迁往她丈夫那里外,她可以选择在她母亲的家里登记户籍。一旦选择了户籍,村集体就不能以结婚、离婚为由强制搬出户籍。
 
还应提醒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户口的实施,以免因疏忽大意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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