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一律师、前政协委员余某被曝在江西西山学校猥亵一名15岁少女。举报人称,余某在公安部门受到的处理太轻,所以才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当地市一级公安机关已经组织重新调查此案。
江西抚州一律师被曝猥亵15岁少女
2021年8月下旬,江西抚州一名律师余某被曝在学校猥亵少女。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联系到在网络上举报该律师的辛先生。辛先生介绍,余某曾担任自己公司资产破产管理人及重整计划的执行人。2021年5月底至6月初,辛先生找余某对接业务却联系不上人,多方打听后得知余某被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长山派出所给关押了。
“我们了解到5月30日,余某在江西西山文武学校猥亵一名未满15岁的女孩,但行政拘留了几天就释放,能正常工作了。”辛先生说。
在网络上发布了该举报信息后,辛先生被余某以“人格权纠纷”为由起诉至抚州市临川区法院。被起诉后,9月6日,辛先生委派律师到进贤县公安局长山派出所调取了相关资料。
记者在《进贤县公安局处罚决定书》中看到,2021年5月30日15时许,15岁女生小琪(化名)在进贤县长山晏乡西山学校科技路一楼男卫生间被余某采取搂抱、抚摸乳房胸部的方式猥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余某被处行政拘留七日。该决定书上还有被处罚人余某的签名。
余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外,辛先生的代理律师在长山派出所办案民警处还得知,余某与小琪待在监控死角时长约二十多秒,随后小琪独自跑走。
被举报律师:猥亵是“误会”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抚州市委员会”网站上查询到,被举报的律师余某为该市四届政协委员。
9月8日,记者联系上余某,其表示自己确实曾当过政协委员,但目前已经不是了,自己也不是党员,“猥亵女生”一事属于“误会”。
据他介绍,5月30日,已经喝醉的他带着妻子儿子来到西山学校校长室喝茶并商讨儿子上学的问题。小琪的家长因与他相识也带着女儿来到学校。
喝茶结束后,他因喝醉意识不清由儿子与小琪扶着去卫生间。在卫生间门口儿子因追逐一只小狗离开,小琪则留了下来。
“可能在扶我的过程中我无意中触碰到了她,当时厕所里还有两个男生,她有没有跟我进厕所我记不清了。”余某回忆。上完厕所后余某乘车回家一路昏睡,醒来后发现小琪家长打了数个电话,随后得知小琪报警称被他猥亵。
“处罚决定书是我签的,不过那其实只是一种‘妥协’。”余某说。余某认为,自己作为辛先生公司破产重整案的管理人代表,是因工作利益冲突被辛先生怀恨在心从而被举报。
9月8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联系西山学校校长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余某并非该校员工。记者又致电长山派出所工作人员询问案情,其表示无法透露。
南昌市公安局已建议重新调查
看到余某被拘留7日的处罚,辛先生认为处罚过轻,办案不当,便向南昌市公安局教育整顿小组等多个部门举报该案。
在举报后,9月6日,辛先生收到了南昌市公安局教育整顿小组的回复。在其与教育整顿小组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中,工作人员答复称,余某与女生进入视频盲区时间很短,且女生衣服完好,余某不构成强奸。对于辛先生举报的长山派出所降格处理该案,南昌公安局已建议进贤公安分局成立专班对余某猥亵少女一事重新调查。
法律人士:猥亵未成年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
针对余某猥亵少女被罚拘留7日一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余某猥亵15岁女生被行政拘留7日并不合理,猥亵未成年人即便构不成刑事罪名,也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
而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对猥亵行为做出了相应处罚规定,但是并没有对罪与非罪作出详细区分,一般司法实践中把一年内猥亵妇女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妇女两名以上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恶劣方法的;猥亵妇女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猥亵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四种具体标准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余某猥亵少女后是否还能正常从事律师工作,付建介绍,我国《律师法》规定只有在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吊销律师执照的不能再继续从事律师行业。所以,余某在接受行政处罚后继续从事律师行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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