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诉讼离婚原本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但在最近,云南宣威市人民法院乐丰法庭在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竟发现了一张“离婚证”复印件!
前情提要
原告余某和被告沈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后双方相处不睦,余某遂起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乐丰法庭,诉称与沈某感情破裂,要求与沈某离婚。
庭审过程中,法官要求余某提供婚姻登记证明以证实婚姻事实时,余某提交了一份复印件,但经法官审查竟发现这是一张离婚证复印件。带着离婚证来法院起诉离婚,这样的事情闻所未闻、见所未见。
法官立刻中断庭审,迅速致电宣威市阿都乡民政办工作人员查询余某离婚登记信息,最后发现余某与沈某并未离婚,该离婚证复印件是假的。面对法官的质疑,余某情绪激动,将该复印件撕毁,拒不配合法官调查。经法官对相关法律进行释明之后,原告余某承认该离婚证是其在福建打工时,为获得公司宿舍而在福建的某复印店伪造的,此次来起诉离婚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为证据时错拿了此件。
法官本可以对原告余某进行罚款、拘留,但考虑到可能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遂依法将余某移送至乐丰派出所处理,经乐丰派出所调查,余某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经批评教育后,予以释放。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无论是有心隐瞒还是无意拿错,都说明当事人没把法律当回事。本案中原告余某在法官指出她提交的离婚证复印件是假证后,丝毫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而是粗暴撕毁,拒绝配合调查。这种行为是不知法,不懂法,更是不守法!所以,强化每一位公民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但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的同时,更需要大家对法律多分尊重和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