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世宗(朱厚熜)嘉靖二十七年四月初七夜,在大明陪都南京发生一件大案,以至于陪都南京的大理寺不敢审理直接移交到北京的大理寺,那这是怎样的一个案件呢,事情还得从一起失手打死人案说起。
“不、不好了……我把别人打、打得不能动了,是不是打死了,这下完了,这下真完了,我好像把人打死了。在南京绸缎庄当伙计的赵广元已经是失魂落魄了,反反复复就这一句话,不好了,不好了。但赵广元这句磕磕绊绊,惊魂未定的话一出口立刻把当地当“总甲”李延广吓得半死。“总甲”是明朝设立的最基层的乡村吏员或者地方职役,根据明太祖制定的规矩,每甲辖数十百家,往往为一乡。乡中设乡约约束,有里长司劝化之事,而统归总甲管理。每堡设牌头四名,总甲一名,皆于种地民人内择其诚实者充任,司稽查欠地租、偷窃为匪及来历不明者之事。也就是说,“总甲”相当于派出所所长,有维护地方治安责任。
“总甲”李延广当时在“铺”(注:类似于治安亭)内值班,当时已经是半夜了,本以为一宿无话,只需一觉睡到天亮就可以交班清晨交班。自己就可以回家休息。万万没有想到,到了深更半夜,一个大瓜下来差点拍死李延广。这看着平时老实巴交的赵广元真是不鸣则已一鸣惊人啊,看来这老实人急眼了,爆发力也是挺强啊,“总甲”李延广首先让赵广元安静下来。让他仔细说说,还有一点就是看看人死没死,只要是没有死的人一切都好说,赵广元略微镇定一下,缓缓说道。“一个贼人摸进我家偷东西,被我发现,我就和那贼人厮打起来,那贼人打破了我的额头。”王福广咽了一口唾沫继续说道:“我顿时急眼了,就,就打了那贼人几下,他、他就动弹不得了……”
“总甲”李延广听到这里特意地瞟了一眼赵广元的额头,别说确实有伤,而且还挺重“走,我们还是去现场看看吧,但愿不要出人命!”“总甲”李延广拉上赵广元,一同折返王家,李延广在王家的大门口看到赵家的不高的院墙上被打了一个大洞,目测一下话,李延广觉得自己可以自由进出,也就是说这个大洞可容纳一人多爬进爬出。随后李延广和赵广元一起进入内室,李延广就看见一名男子躺在院子里,身负重伤,奄奄一息。似乎还没有死李延广定睛仔细一看,我X,这人他还认识,这个小贼是当地有名二流子名为钱万贯,也是本乡居民。别看姓钱,可真没钱,叫万贯,太屈才了。
由于涉及人命案,“总甲”李延广已经觉得这已经不是自己决定判定的事情了,无法定性此案,应该报告县衙,在这种情况下,李延广便将赵广元和钱万贯一并带回,准备在天亮以后移送县衙调查。但谁也意料不到的是,就在当晚三更天左右,钱万贯终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去世。“总甲”李延广立即把这情况报告给了县衙。当地的县令立即派衙役去赵广元勘察了现场。仵作检验了钱万贯的伤口,可以证明的是,钱万贯是系棍棒击打所致。但整体来看,县衙认为认为赵广元对事情的陈述经过情形不清楚,一时委决不下,县衙分歧太大。对赵广元作出暂时羁押处理。
赵广元在羁押期间又做出了部分补充说明,赵广元说:称这几天他在绸缎庄请几天假,回到乡里就是要把自己家的谷子摊在院子里晾晒,就在当天的晚上听见窗外有异常响动,不免警觉起来,以为有人要偷谷子,自己就蹑手蹑脚地走过去看看是怎么一回,就发现有贼(事后证实是钱万贯)在“凿”开院墙,然后偷了谷子,钱万贯应该是早有准备,拿着绳索、布袋,把谷子打包好,扛到了背上就准备逃跑!赵广元自然不干,立即抄起棍棒追赶钱万贯。二人就此开始厮打起来,钱万贯由于逃跑不及,为了逃命,钱万贯居然捡起挖墙洞掏出的砖块负隅顽抗,穷凶极恶地钱万贯拿着砖头砸破了赵广元的额头。
赵广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奋起反击,一来是出于自卫,二来也是被钱万贯的举动激起强烈的义愤,就寸土不让,毕竟钱万贯偷的是他家谷子,赵广元勇敢地持棍与钱万贯搏斗,愤而将其击伤。由于伤势过重,再加上救治不及时,是导致钱万贯死亡的直接原因。后经赵广元的估算,钱万贯一共背走他三斗谷子。言及此,今天的人们不禁要问:“为了三斗谷子舍命相博,值得吗?”,事后报案不行吗?
可以说,如果你穿越到明朝嘉靖年间的话,你也会为三斗谷子拼命的。1明制斗即10明制升,按今天的体积计量方法折算,约为10350毫升,亦即0.0103535立方米。关于1立方米稻谷的质量,后来查到1022千克、1170千克、1220千克三种答案。也就是说,1明制斗谷子的质量可能有10.58千克、12.11千克、12.63千克等三种数据。姑且取平均值11.77千克。那这70斤谷子大约合计多少钱呢?由于当时是明朝初期和全盛时期,在当时,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也就是说一两银子大约是一石米,明朝一石米重120斤,明代一斤约合今天1.6斤。那么,一石就差不多是192斤(120斤乘以1.6斤)。明代中期的粮食亩产量,大致为220至240市斤,权且取平均值折算为230斤。那么按照赵广元的说法,钱万贯企图从他那里偷走三斗谷子,约合35千克,亦即70斤,大约是三分之一银子强。也相当于相当于一亩地年产量的30%多。赵广元家也不过五亩地?让这个小贼如此偷盗,换成你,你也得拼命。
面对铁一般的事实,案情事实也十分清楚,事情看起来也无懈可击。县衙对于赵广元的陈述表示认可,进而据此推断并判定了事情的性质:入室抢劫,钱万贯就是打着盗窃人家谷子的卑劣主意,于夜间破墙偷偷潜入赵广元家,显然属于“夜无故入人家”,赵广元完全有理由采取本来自卫措施,乃至当场将闯入者击毙,都在《大明律》所容忍的“正当防卫”范围之内。不仅如此。窃贼钱万贯悍然用砖头袭击当事人、致其头部受伤,毫无疑问属于“拒捕”行为。
依据《大明律》,“若罪人持仗拒捕,其捕者格杀之……皆勿论”,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不轨之人(盗贼)持武器抗拒抓捕,抓捕者可以当场将其收命,不负任何法律和刑事责任。因此,县衙认定:钱万贯咎由自取,赵广元无罪开释,而且认为赵广元勇气可嘉。县衙的判罚结论一出,赵广元眉开眼笑,直呼青天大老爷。而钱万贯的家人和家属则是捶胸顿足。大骂庸官混官。直呼:“不服!不服!,我们要上告,一直告到底”。
于是,在钱万贯家属的一再告诫下,官司一路打到北京的大理寺,陪都南京的大理寺钱万贯家属不信任。在北京的大理寺卿在审阅案卷之后发现了不少漏洞。因此提笔回文给南京衙门予以重审。
第一点就是,钱万贯一个人能不能凿开赵广元家的围墙,虽然说赵广元家的土墙不难挖洞,也不结实。但徒手凿墙有点困难,毕竟钱万贯不是练铁沙掌的。进一步来说,是有前提的,凿墙是需要辅助工具的,比如,铲子、铁钎,柴刀、斧头,铁锤等等,总之,钱万贯能够在短时间以内把赵广元家的院墙挖出一个洞,徒手是不可能的。然而,事后在案发现场根本没有寻获哪怕是半件属于钱万贯的工具(是没有,还是漏报)!就算是钱万贯赤手空拳地挖墙打洞,手指还不见一星半点创痕,这在验看尸体的报告中也没有体现。
第二就是,钱万贯偷盗了“三斗米”,按照赵广元的的说法,钱万贯偷窃三斗谷子,也就是70斤谷子奔逃,黑夜之中,在慌不择路的境况中,却能迅速弯腰拾起砖头,又迅疾地立直、旋身,和赵广元展开打斗。而此时的赵广元可是手持棍棒,却依旧抵挡不住钱万贯的攻势,让钱万贯轻而易举地砸破了额头,请问这钱万贯是武林高手吗,还是赵广元太笨。上述情景的合理性有多高。南京地方官员是如何审案的,这是如何审案的?
第三点,赵广元直言钱万贯偷了他家的谷子,但他的反应的反应正常吗?钱万贯破墙偷谷子、持砖头打伤当事人的等关键都是赵广元一家之言,因为这些情节关系到赵广元个人的黑白、生死,而他在这一系列情况在报告给“总甲”时。赵广元只字未提,仅称有人潜入他家、打破他的额头,案件报告至县衙司时,他仍然维持前述口径不变。只是在得知钱万贯已死,县衙衙司派员勘验钱万贯遗体、勘察现场之后,指出他的供述不完整、不充分,赵广元才给出了第二个口供。这个口供的真实性有多少。大理寺的一系列质问和和怀疑,实际上就是在斥责南京地方县衙的判案不清,当事人赵广元疑似对事实有重大隐瞒,不过是因为死了人,使得他意识到,假如不把口供编排圆满,是不容易脱身的,就开动脑筋,给第一版供述添枝加叶,结果蒙混过关。免除法律的制裁。
在拿到大理寺的正式回文之后,南京巡抚衙门不敢怠慢,立即开始重新审查,经过严查细访终于得出案件真相:在明世宗(朱厚熜)嘉靖二十七年四月初七夜,赵广元与钱万贯私交不错,钱万贯经赵广元允许进入王家,钱万贯商量和赵广元借谷子的事。双方讨价还价,意见不合,发生经济纠纷,旋即上升为肢体冲突。钱万贯出于激愤打破了赵广元的额头,这一下彻底地激怒了赵广元。在赵广元看来,你一个借粮食的还如此猖狂,还敢打我,赵广元于情绪狂乱之下,持棍棒殴打钱万贯,致使钱万贯殒命。该情形属于二人斗殴致人身故,赵广元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依据《大明律》,“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故杀者斩。”这意味着赵广元弄不好要被处以绞决。落得身首异处。于是在这种情况下,赵广元开始伪造作案现场,给自家院墙挖了一个洞,布置好现场,制造“正当防卫”的假象。说钱万贯是一个盗窃犯,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待查明真相之后,南京巡抚衙门依《大明律》判罚《大明律》斩立决。上报大理寺之后。大理寺回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