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干完了,工程款却没结清。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简称中建八局青岛分公司)签署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完成施工,但中建八局青岛分公司尚欠197626.6元的工程款未支付。无奈之下,该公司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及中建八局青岛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判支付197626.6元的工程款。
记者了解到,2010年4月,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青岛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钢结构防腐涂装工程)》两份,合同约定由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包东胜区景观大桥苏杨一号桥、韩土一号桥两个项目的防腐涂装工程。合同对工程概况、合同价款、工程期限、质量标准及合同价款与支付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在法庭上,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表示,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完成了施工,双方也于2011年11月26日就该工程进行了结算。经过多次催要工程款,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青岛分公司虽然陆续支付了工程款(含质保金),但仍欠该公司197626.6元的工程款。
随后,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法庭出具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中建八局东胜景观大桥苏杨一号桥)、劳务分包结算书各一份及财务表,要求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青岛分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97626.6元,并提交代开的工程发票原件、代扣税金及代扣水电房租水电费等票据的原件。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青岛分公司表示,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指的工程尾款实际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由于钢结构防腐涂装工程的保修期未满,该公司要求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付款条件尚不具备,因此无义务支付。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已经履行了施工义务,涉案工程于2011年12月施工完毕并交付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均约定保修金的额度或比例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年,因此,法院认为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已超过质保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法院表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因此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应承担上述付款义务。判决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7626.6元。
(来源:信网 记者: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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