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证明债务的重要证据,很多人认为只要手中有借条就能讨回债务。不过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债务的形成并非仅靠一纸借条就可以证明的,近日,贵州省施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马强和李兵年龄相仿,关系一直很好,可在2022年1月份,马强却突然将李兵告上施秉县法院,要求偿还十年前的借款20万元。在提起诉讼的同时,马强还向法庭举证了李兵手书的三张借条。
马强诉称,借贷关系发生在2012年,当时因为李兵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分三次向自己借款20万元,后来虽然自己多次催收,李兵总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到最后干脆拒不认账,因此自己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兵偿还借款。
因为有明确的被告和事由,马强与李兵的债务纠纷案很快进入了庭审阶段。李兵对马强提供的借条予以认可,但当庭辩解此债务系赌债,马强并未向自己实际交付资金,因此该债务事实上并不存在。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李兵的抗辩使原本看似简单的债务纠纷顿时变得扑朔迷离,很多人可能会说,马强有李兵手写的借条,而且李兵本人也承认借条系其亲笔所写,那么按照一般证据的规则,应认定双方发生了借贷关系,李兵应偿还债务啊。
而且,李兵虽然说是赌债,那也得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债务确实是赌债吧,如果所有人都以赌债来对债务进行抗辩,是否会给很多“老赖”提供机会,以赌债为由来赖掉原本十分正常的债务呢?
讲真,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李兵抗辩系赌债,应当列举相关证据进行反证。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但在现实中也有这种情况,由于诸多因素,或许赌债的形成过程致使债务人举证不能。
因此在认定债务关系形成时,为了防止欲加之债,对债务的认定不仅仅是借条证明,还需要有转账凭证、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交付金额、款项来源等审核认定,一旦一方提出异议,则债权人应当提供上述相关证据来证明债务关系的形成。
从马强提供的三张借条来看,分别是李兵于2012年9月2日、9月4日、9月8日向马强出具的,金额分别是5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借贷时间和金额容易引发质疑,从一般民间借贷角度来说,不可能如此密集出借大额借款。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怀疑抗辩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也就是说,面对如此密集和大额的借贷关系,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才能认定债务形成,否则是很容易造成债务人受到损失的,如果贸然判定,则也是对法律不审慎的态度。鉴于此,法院对马强的个人背景以及钱款来源还有对否具有职业放贷、发放高利贷、开设赌场等相关劣迹进行了调查。
随着法院的跟进,发现马强和李兵都曾因开设赌场罪接受过刑事处罚。但即便如此,也只能判定双方可能存在不合法的债务关系,并不能判定双方的借贷行为是赌债。如果是基于赌博行为而产生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赌资在法律上属于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依法应予以追缴没收。
本案中虽然李兵在抗辩时声称借条所载金额系赌债,没有实际交付,且两人均因开设赌场罪遭受过刑罚制裁,但并不能证明马强主张的三张借条所涉金额系赌债,仅仅只能判断短期内马强出借大额借款属于不正常的行为,且缺乏事实依据。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除就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外,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马强与李兵之间在较短时间内多次大额借款,与正常民间借贷交易惯例不符,在借款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马强虽主张借条所载的20万元已交付,但对交付方式含糊其辞,交付时间不仅相左而且自相矛盾。
马强作为出借人,不能就借贷资金来源、支付时间及顺序、具体支付方式等涉及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的案件主要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举证证明,且就其诉请主张存在诸多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的庭审陈述及证据出示,对此,马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22年3月,当地法院经过庭审后,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双方均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过刑罚的事实,虽然原告马强出具了借条,但不能认定双方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故此马强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马强的诉请请求。
很多年前一直流行着一句话叫“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其实从很多借贷纠纷案例来看,这句话不过是出借人对借款人洗脑的心灵鸡汤,仅能从道德上对借款人进行精神束缚,并不能从法律上进行约束。
随着法治文明的不断推进,对于民间债务关系的认定也日益规范化、精准化,因为法律不仅要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更要防止无源之债的发生,这样才能减少弱势一方受到损害,避免欲加之债、何患无辞。
所以在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时,一定不要忘记借条、转账记录、见证人几大关键要素,这样才能证明双方债务的发生,否则,即便是真的出借了钱财,在上述证据缺失的情况下,恐怕也很难收回。(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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