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警方称“南大碎尸案”嫌疑人落网系谣言】
5月30日,一则“南大碎尸案”嫌疑人被逮捕的消息引起关注(点击见详细报道)。当天下午,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南京警方获悉,该消息系谣言,“没有这个说法。”警方表示,如果破案官方会及时发通报消息,针对造谣者,警方也表示“会处理的”。
5月30日下午,被害人刁爱青家属委托代理律师周兆成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经其律师团队核实,网传消息来自微博注册用户:科学的尽头是神学2023,首次发布于5月14日的贴文。“该网友的行为已经给被害人刁爱青亲属带来巨大的伤害,也造成了社会危害,严重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恳请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此进行处罚。”
同时,周兆成也表示,对于刁爱青案,希望南京警方可以早日破案,让被害人刁爱青沉冤可以昭雪,还被害人家属以公道。
早前,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曾私信上述博主求证消息真假及来源,但尚未获得回应。而下午3:30左右,记者再次登录微博看到,博主于5月14日发布的“南大碎尸案”嫌疑人被逮捕,该案已侦破的微博信息已被删除。
周兆成说,案发于1996年1月19日的南大碎尸案,又称南京“1·19”碎尸案,受害人为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学生刁爱青,该案凶手极其残忍,为消灭作案痕迹,将其尸体切割成2000片以上。案发后,南京市公安部门运用警力进行大规模搜查,但至今仍未找到凶手。
编造谣言属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291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谣和传谣是有区别的,造谣是指制造谣言的行为,而传谣是指对谣言进行传播的行为,造谣和传谣情节严重的,都会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