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报道,2021年顾先生不满小区强制规定住户只能“刷脸”进出,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删除自己的人脸信息,提供其他能保证隐私的便利出入方式。日前,法院二审改判该男子获胜,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赔偿原告用于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6200元。
据了解,顾先生居住在天津市和平区诚基经贸中心,该小区物业公司采用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验证方式。顾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曾向物业提出,哪怕办个门禁卡都可以,但是被拒绝。物业方告诉他,只能用刷脸的方式进出小区。
对此,顾先生表示拒绝。2021年9月,顾先生将其小区的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城关天津分公司告上法庭。
案卷材料显示,2021年8月2日至5日期间,顾先生与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诚基经贸中心项目部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要求删除其人脸信息,并向其提供无障碍出入小区的方式,但物业公司拒绝了顾先生的要求。
庭审中,顾先生诉称,人脸信息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被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将危害原告和其他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且由于人脸信息不可更改的特性,信息滥用所产生的后果将无法挽回。被告拒绝删除其人脸识别信息、使用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违反了处理人脸信息需要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确认对顾先生的人脸信息进行了采集、使用、存储。公司辩称,人脸识别信息采集是经过业主委员会、综合洽理办公室、社区、街道办共同完成的工作,同时在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进行联网监控。原告人脸信息只在门禁上使用。且原告人脸信息储存在该公司内部数据库和硬盘中,并未和网络连接。
2021年11月10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顾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认为,顾先生并未提交被告对他的人脸信息存在泄露、篡改、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
收到一审判决后,顾先生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顾先生认为,本案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而非隐私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案由选择错误。其未主张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丢失,无需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有误。
最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删除顾先生人脸信息,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赔偿合理费用6200元。
顾先生告诉记者,从起诉物业到二审最终赢得官司,前后经历了近一年的时间,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顾先生坦言,许多人可能也遇到过人脸信息被滥用,担心个人隐私遭到泄露的情况。但由于侵权主体的违法成本很低,而维权成本很高,便放弃了维权。
顾先生的代理律师葛向孜表示,像顾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绝大多数人都不会走到诉讼的阶段,不仅维权成本高,过程也很艰难。通过本案的判决,可能会鼓励更多同样不想使用人脸识别的人,去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
“我不想看到这种现象不断上演,做点我力所能及的事情,来改变一下这种现状。也让有类似情况的人看到我的经历,得到一些启发,勇敢地对让自己受到侵害的行为说不。”顾先生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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