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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款11万分手后想要回 处对象转账分手要还吗
2022-06-13 17:02:31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Admin  分享:

 【恋爱期间转款11万分手后想要回】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因恋爱关系引发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6月13日,记者从大邑法院获悉一起案例,近日安仁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发生的财产纠纷案件,两个因财务问题出现“裂痕”的昔日恋人经过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回顾:
 
据介绍,刘某与闫某某系同学,于2019年3月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5月分手。恋爱期间,刘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等方式向闫某某转款117084.85元。分手后,刘某多次讨要该款无果,于是以民间借款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
 
闫某某则认为,恋爱期间相互都有金钱往来,自己也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等转账方式向刘某转款,且恋爱期间还有相互赠与。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到双方在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中,既有借贷又有相互赠与,无法进行明确甄别,遂从法理情多方面入手,对双方展开调解工作,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好聚好散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情侣恋爱期间厘清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分清赠与和借贷
 
办案法官介绍,情侣之间恋爱交往时,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厘清相互之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是赠与、借贷还是其他的共同生活支出等,避免因恋爱关系发生变故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什么是构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的情况?恋爱过程中,一方为表示好感或增进感情,主动赠送对方一些财物且对方予以接受,此行为涉及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受赠人后,赠与即已完成,赠与人不得再主张返还。双方在恋爱期间出于促进感情的目的,为对方购买手机、首饰等,均系一般赠与,不得再主张返还。此外,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
 
什么是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除应有如转账等借款交付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借贷合意的成立。因此,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处对象转账分手要还吗】
 
处对象期间把钱赠送给对方后分手时不能要求对方把钱退回来,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这些钱都是借给对方的,通常就认定成为在谈恋爱期间,男方把钱赠送给了女方。反之,如果有证据表明跟对方成立的是借贷关系,那不管有没有分手,对方都应该还钱的。通常来说,恋爱期间,互赠的小礼物在双方分手时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转账,是赠与吗】
 
恋爱期间转账,一般是赠与。恋爱期间转账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赠与属于一般的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法院在适用附条件的赠与,结婚条件未成就,赠与财物返还的时候,明显是适用了民法典的规定。
 
恋爱期间基于感情给予对方财物,包括转账、购物、购车、旅游等消费,应视情况确定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不同情况
 
非以结婚为目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应视为赠与,财产一经转移,对方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法律并不调整恋爱期间好意施惠行为,在特定节日以红包形式给予对方520元、999元、1314元等特定意义款项,应视为赠与,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
 
日常生活中,在购物平台、餐饮、旅游住宿等消费应视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赠与方亦无权要求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赠与,在该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例如恋爱期间为对方垫付款项购买房产或者车辆并登记至对方名下,属于大额财产赠与,超出一般日常消费水平,应作彩礼性质解释更为合理,分手后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所垫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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