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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将探索建立滥诉人员黑名单制度 滥诉行为如何认定
2022-07-29 14:28:27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Admin  分享:

 【中国法院将探索建立滥诉人员黑名单制度】

中新社北京7月29日电(记者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2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下一步将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滥诉人员黑名单制度。

 
中国最高法当日举行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数据显示“立案难”问题已成历史:自2015年5月1日全面施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登记立案13837.17万件,平均当场立案率95.7%。
 
钱晓晨特别提到,年终岁末不立案曾在部分法院成为惯例,但在去年12月,全国法院收案数较2020年12月增加134万余件,同比增长104.16%。
 
为解决“立案难”问题,法院不断拓宽受理渠道。用钱晓晨的话说,可为民众提供“现场立案、网上立案、自助立案、就近立案、巡回立案、邮寄立案、12368热线立案和跨域立案服务”等多元可选、便捷高效、同质均等的立案服务。其中,跨境网上立案系统可“为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跨境诉讼提供不用跑的立案服务”。
 
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进,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进入法院,与此同时,通过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法院从传统开庭审判向纠纷源头和解纷前端延伸。
 
据统计,2021年,全国法院诉前调解成功案件610.68万件,同比增长43.86%;今年上半年,平均每个工作日就有4.68万件纠纷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调解,每分钟就有57件成功化解在诉前。
 
谈及下一步,钱晓晨表示,将在去年开展整治年底不立案的基础上,继续强化改革督导举措,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设立立案评价机制,及时核查解决不立案问题”。对于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工作,他表示要“统一立案标准”。他还说,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诉权”。
 
【滥诉行为如何认定】
 
当事人提起诉讼(包括申请行政复议、反诉、申诉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滥诉行为:
 
(一)以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为目的的;
 
(二)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政府信息,或行政机关已依法作出明确答复,但申请人仍然重复或多次或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提出的申请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或涉及事项众多、明显属于浪费行政资源的;
 
(三)明知或经释明知晓可通过起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坚持要求其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对该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职责,因不服该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应答复或不予答复等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起诉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检举、反映,并要求履行查处等职责后,不服该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或不予答复等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起诉的;
 
(五)因不服信访机关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但信访答复行为重新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除外;
 
(六)信访已经终结或被认定为无理访,或已经签订调解协议、息诉罢访协议、领取司法救助金后,仍然针对同一事项重新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
 
(七)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重复、反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或反复申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诉讼等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
 
(八)法院生效裁判已认定为重复起诉,或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或生效裁判已对实质争议作出认定,或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已经被驳回,而仍然以同一理由或类似理由重复起诉或申请再审的;
 
(九)其他明显不具备法定起诉(行政复议)条件,或明知自身缺乏诉讼(行政复议)基本事实和理由,经人民法院(复议机关)释明后仍坚持起诉(申请复议)的。
 
【滥诉行为如何处罚】
 
经甄别被认定为滥诉的,
 
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尚在行政程序中的,相关行政机关可向当事人作口头告知,无需对当事人申请事项作出实体答复。
 
(二)对于当事人坚持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做好释法明理工作,不纳入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对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做好释明工作,不予接收起诉材料,并记录在案;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可以责令滥诉当事人支付因滥诉行为发生的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及其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的已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
 
若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民事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其仍具有依法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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