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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大学委任郭毅可为首席副校长 香港的大学校长是如何任命的
2022-09-05 17:19:56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Admin  分享:

 【香港科技大学委任郭毅可为首席副校长】

9月5日电据香港大公文汇网报道,香港科技大学今日(5日)宣布,委任郭毅可为首席副校长,他将于12月1日履新。科大表示,郭毅可是世界知名的计算机科学家,现为香港浸会大学副校长(研究及拓展)。

 
科大校长史维宣布郭毅可将任首席副校长,主理学术事宜。史维表示,郭毅可的学术视野和深厚的国际经验将继续推动科大的学术进展,并促进与港科大(广州)之间的广泛合作,希望各教职员支持郭毅可,共同努力实现科大愿景。
 
科大校董会主席廖长城欢迎郭毅可任首席副校长,认同郭毅可是成就杰出的学者和富有创新创业精神的管理者,校董会期待与他紧密合作,带领科大再创高峰。
 
科大指,郭毅可的聘任工作经全球招聘程序,由首席副校长遴选委员会领导,独立顾问公司协助,亦考虑了科大各持份者的意见。
 
郭毅可现为浸大副校长(研究及拓展),推动浸大研究文化的转型,并领导重组浸大研究管理架构,以配合大学主要发展目标。他曾于伦敦帝国学院工作33年。郭毅可于2018年获选为英国皇家工程院和欧洲科学院院士,并于2021年获选为香港工程科学院院士。他于2015至2020年间,担任上海大学计算机工程与科学学院院长。
 
【香港的大学校长是如何任命的】
 
香港的大学,如果认为该重新找一个大学校长了,首先会由学校在国际各大媒体发布招聘广告,同时向主要猎头公司发布招聘信息。
 
等待几个月后,大概就能够收到一些应聘信息。
 
当然能够应聘大学校长的不会多到在门口排长队,应聘者可能少则几个多则十几个。这时候,一个大学成立的“校长遴选委员会”就负责对这些应聘者进行初选,校长遴选委员会组成成员颇具代表性,例如香港城市大学的遴选委员会就包括:校董会主席、四位校董会校外成員(下面再解释“校董会”)、三位学校管理层代表、一位老师代表,学生会会长以观察者身份列席遴选委员会会议。
 
校长遴选委员会对应聘者的资质和经验进行核实,然后对应聘者一一进行初步面试,能够应聘大学校长的都不是普通人,如果是外地的应聘者,遴选委员会往往要到应聘者所在地(美国等)去见应聘者,颇有三顾茅庐的架势。
 
其实,遴选委员会工作也没想象那么复杂,因为能够当香港主要大学校长的基本条件十分明确:学术上要有成就或地位,如果是在美国最好是美国科学院院士或美国工程院院士,学工的是否是IEEE院士,SCI论文影响力,国际上专业知名度.....;至于管理经验,要在国际知名些的大学做过校长、副校长、院长,如果在研究机构工作,是否主持过国际知名的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等等。
 
条件都很刚性,遴选委员会的选择没有什么模糊、灵活的地带,主要了解和考察应聘者是否符合以上条件。
 
经过遴选委员会的“遴选”,能够符合上述条件不多,少则一两个人、多则两三个人,这几个人选被遴选委员会推荐给“校董会”继续选。
 
校董会(学校董事会)不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但负责对学校大政方针进行讨论和决策,对大学管理层(校长等)的管理进行监察,包括审议学校每年的财务报告。校董会组成成员包括:政府教育主管机构的代表,学校资助机构的代表,长期关心学校的社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层代表,学校老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等。香港城市大学的校董会有22位成员。
 
由校董会组织有全体成员参加的会议,对被遴选委员会推荐的校长侯选人进行面试。而校长侯选人此时需要亲身来到学校参加会议。
 
【香港的大学校长有什么权利】
 
“大学”(University)指香港大学;
 
“主管人员”(officers)及“教师”(teachers)分别指大学的主管人员及教师;
 
“校长”(Vice-Chancellor)、“首席副校长”(Deputy Vice-Chancellor)、“副校长”(Pro-Vice-Chancellors)、“司库”(Treasurer)、“学院院长”(Deans of Faculties)、“教务长”(Registrar)及“图书馆馆长”(Librarian)分别指大学的校长、首席副校长、副校长、司库、学院院长、教务长及图书馆馆长;(由1992年第22第2代替)
 
“校董会”(Court)、“校务委员会”(Council)、“教务委员会”(Senate)及“毕业生议会”(Convocation)分别指大学的校董会、校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及毕业生议会;(由1968年第1号第3条代替。由1997年第80号第100条修订)
 
“校监”(Chancellor)指大学的校监,亦指任何凭借第12(3)条出任大学的署理校监的人;
 
“副校监”(Pro-Chancellor)指大学的副校监;(由1968年第1号第3条增补)
 
“规程”(statutes)指大学的规程。
 
(2)为施行本条例,“好的因由”一词当用于免职、罢免成员身分或罢免职分以及用于条例及规程所指定的大学成员、主管人员和教师时,指无能力有效率地执行有关职位的职责、疏于职守或使任职者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公职上或私下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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