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张龙强,男,生于1975年5月25日,住河南省邓州市财富世家小区。
被控告人:王子常,原河南邓州市城乡规划中心党组副书记,于2019年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控告人:耿浩,男,现年51岁,邓州市人(系行贿人)。
控告事项: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王子常的受贿罪漏罪(145万元)的刑事责任,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耿浩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王子常因受贿罪被于邓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1381刑初13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根据判决书内容显示:案涉的行贿人耿浩向被控告人王子常行贿8套房产(价值214万元)和12个地下车位(价值67.2万元)。
一、如上述生效的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被控告人耿浩已触犯刑法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1、该判决书认定耿浩行贿8套房产价值214.05万元,12个地下车位价值67.2万元,扣除...,王子常受贿赂136万元。
2、既然认定王王常受贿犯罪属实,那么,被控告人耿浩行贿罪的犯罪事实也是铁一般的事,依法应予追究。
二、根据王子常后来翻供、自认的事实,该第一笔的受贿金额应当认定为281.25万元,而原审认定王子常收受的第一笔受贿款为136万元明显遗漏了其受贿差额140余万元的漏罪,依法应予追诉;同时,耿浩也涉嫌伪证罪。
原审之所以认定王子常受贿136万元,是在扣除所谓的王俊亚等人的借款90万元和所谓的利息55.25万元基础上,但现在王子常串通耿浩作伪证,起诉控告人不当得利96万元一案,已实质性推翻了其原审的供述和证言。
杨红辉和王俊亚所谓的分别借款50万和40万元,以及利息55万元,有没有银行转帐记录为证?如果没有,该145万元款项就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而不应当予以扣除!
总之,王子常和耿浩二人翻供称“该96万元的支付是在控告人虚构了与耿浩债务情况下支付的,应当返还王子常”,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王子常翻供暴露了其漏罪,耿浩属伪证罪。
三、王子常在一审期间,伪造病历、骗取缓刑,现在不但活动蹦乱跳,而且再次犯案,依法应当撤销缓刑。
综上,被控告人耿浩行贿罪未处理,现又犯伪证罪;被控告人王子常自暴漏罪,依法应予严惩。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控告。
此致
控告人:张龙强
2022 年11月2日

王子常涉嫌受贿罪漏罪和耿浩涉嫌行贿罪、伪证罪被实名举报 - 国内焦点 - 新华焦点网 http://www.xinhua.cqlawnews.com/2022/gn_1114/17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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