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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024年上半年黄南州文化市场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2024-07-12 20:22:43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Admin  分享:

   黄南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向社会公布8起文旅市场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严厉打击黄南州文旅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案普法,强化警示教育。

 
  案例一:同仁市某书店发行其他违法出版物
 
  基本案情:2024年3月,同仁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
 
  处理结果: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其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没收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出版物,也不允许任何组织、个人存在涉及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案例二:尖扎县某大酒店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经营范围包括歌舞娱乐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
 
  基本案情:2024年4月,尖扎县文体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对尖扎某大酒店(某电竞酒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场所在一楼吧台区域和二楼电竞区域内均未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尖扎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同时,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案例三:青海省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基本案情:2024年4月,同仁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青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处理结果:该单位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仁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一万元(1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
 
  典型意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出版物,也不允许任何组织、个人存在涉及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案例四:黄南州某娱乐会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
 
  基本案情:2024年3月,黄南州文体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正常营业,但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
 
  处理结果:该单位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南州文体旅游广电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国家积极鼓励娱乐场所试行连锁化、品牌化规范经营,黄南州文体旅游广电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
 
  案例五:同仁市某演艺中心在规定的禁止时间内营业
 
  基本案情:2024年3月,同仁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并调取营业监控时,发现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处理结果:该单位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仁市文体旅游广电局给予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鼓励娱乐场所试行连锁化、品牌化规范经营,同仁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
 
  案例六:青海省某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禁止时间内营业,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基本案情:2024年3月,同仁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娱乐场所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处理结果:该场所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同仁市文体旅游广电局给予该单位罚款一万元(10000元)、责令立即关闭并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同仁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辖区内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有力维护了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
 
  案例七:尖扎县某网络会所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基本案情:2024年2月,尖扎县文体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根据黄南州文体旅游广电局下发的《关于全州文旅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黄文【2024】10号)的线索,对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北面为正门,正门左右各有一扇窗户,南面有应急出口后门一个,后门右侧设置有两扇窗户,正门左右的窗户和应急出口后门右侧的窗户均安装有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处理结果:该场所窗户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
 
  下列规定:(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规定,尖扎县文体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责令该场所负责人自行拆除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并依据《互联网上网管理条例》相关职责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典型意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尖扎县文体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日常检查,有效规范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了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健康发展。
 
  案例八:尖扎县某电竞馆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基本案情:2024年1月,尖扎县文体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在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并调取监控设备时,发现该场所在2024年1月24日凌晨0时01分至0时27分仍处于营业状态。
 
  处理结果: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的规定,尖扎县文体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给与该场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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