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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11:37:23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Admin  分享:

 参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新区一期建设的“浙江大卫”实际控制人王石平涉嫌虚假诉讼罪、单位行贿罪二审开庭在即。

2021年11月15日,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以王石平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自2007年经招商引资参与仙居新区一期建设以来,上海商人王石平和他所主导的“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大卫)陆续投资50多亿元,项目却频遇波折。王石平与仙居官方因土地交付和出让金问题多次对簿公堂。陷入资金危机的王石平寻求外部帮助时,2017年,仙居县地方税务局以浙江大卫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随后,浙江大卫进入破产重组程序,由恒大公司接盘。2018年9月,王石平在上海家中被仙居警方以涉嫌挪用资金带走。

2007年,经人介绍,王石平实地考察浙江省仙居县招商引资项目后,决定参与仙居新区一期开发项目。据仙居县政府官网介绍,曾是荒滩地的仙居新区位于县城东面,永安溪南北两侧,总面积为20平方公里。其新区一期规划占地2760亩,可开发用地1320亩。

2007年7月份,王石平旗下的上海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上海永固投资有限公司发起成立浙江大卫,与当地政府合作开发仙居新区一期大卫世纪城项目。

2009年8月17日,王石平旗下的上海永固与受仙居县政府委托的仙居新区管委会签订协议,约定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上海永固合计投资约5.5721亿元。仙居新区管委会提供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上海永固享有项目范围内的1366亩用地开发权。

2010年9月,浙江大卫以总价不低于31.39亿元的价格,竞得仙居新区一期21幅地块1362亩(毛地)土地的开发权,其中城市基础设施不低于6.8亿元,土地出让金24.59亿元。

但双方的合作在初期便被埋下隐患。浙江大卫竞得相关地块后,在双方合同签署之时,相关土地没有完成拆迁安置,并不具备土地交付条件,相关民事诉讼的庭审记录显示,2011年至2014年,陆续有10幅地块被交付给浙江大卫。但剩余地块迟迟无法交付。

随后,浙江大卫方面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了交付土地等诉讼请求。经调解,双方就合作所涉地块的交付时间和出让金缴纳时间进行了约定。

这时,大卫世纪城已陷入资金危机。王石平曾寻求其他地产公司合作开发,以解近忧。

据浙江大卫出示的资料显示,2017年4月26日和28日,浙江大卫分别与浙江碧桂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恒大地产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2017年4月25日和5月9日,仙居县地方税务城区税务分局和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分别以浙江大卫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浙江大卫进行破产清算。浙江大卫认为,仙居县地方税务局提起以异议人未完成司法救济程序的债权申请破产不符合《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债权人条件,且异议人也不存在《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2017年6月,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浙江大卫于2017年6月进入破产程序。

浙江大卫方面称,企业共负债16亿余元,大卫世纪城项目已实际开发400多亩,其未销售的存量资产总额在33.2亿元,再加上政府方面产生的违约金5.85亿元,“资产足以覆盖负债。”

2017年6月,仙居县法院裁定浙江大卫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及仙居县法院分别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浙江大卫及其4家关联公司进行价值评估,总价值约65.5亿元。资料显示,仙居县官方认为浙江大卫债务总额为23.29亿多元,资产评估价值为18.88亿元,“且资产质量较差,变现难,严重资不抵债。”

仙居法院于2018年7月裁定浙江大卫破产重组。随后,恒大以16.1亿元成为浙江大卫重整投资人。2018年10月16日,浙江大卫的股东由上海永固投资等变更为恒大地产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双方对浙江大卫资产评估的巨大差异,主要是对尚未缴纳出让金的11至21地块各执一词。仙居县政府认为,因浙江大卫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其所涉地块价值并不能计算为浙江大卫的资产。

但浙江大卫方面认为,企业在前期共投入6亿元帮助当地政府做土地一级开发,先后在仙居县投资超50亿元,虽然在上述10个地块中出让金缴纳双方有争议,但并不影响地块的实际价值。

王石平无法接受破产重组这个结果,开始四处上访反映诉求。

庭审记录显示,2018年9月27日,王石平被仙居警方从上海家中带离。随后,他因涉嫌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拘。4个月后,王石平被批捕。2018年10月17日,浙江大卫100%股权被转让给恒大公司。

2019年12月30日,天台县检察院认为王石平职务侵占3亿余元(未遂),向天台县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7月31日,天台县检察院又以浙江大卫向相关利益企业行贿730万元,对其追加起诉。

检方指控,被告人王石平在2011年至2017年经营管理浙江大卫期间, 分别与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采用签订虚假合同后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等方式,将浙江大卫、仙居固桦的资金分别打款给上述公司,再指使上述公司将资金直接或拆分后,转账到叶广燕(王石平之妻)、王倩(王石平女儿)、王俏(王石平女儿)等人银行账户里(上述账户实际系王石平持有使用),再将资金打入王石平个人银行账户里,王石平取款后再以个人名义存入浙江大卫银行账户作为王石平借款给浙江大卫,并在浙江大卫破产申报时作为王石平个人债权予以申报。被告人王石平共侵占浙江大卫资金3.87亿余元(未遂)。

王石平辩称,进行这样的资金流转系其在房地产经营过程中因利润预分配、对外融资以及低价售房模式等需要,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侵吞公司财物,且公司另一股东对此亦是知情并同意的;其在公司破产时申报虚假债权系为了公司被违法破产,故认为其行为既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亦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检方指控,2012年起,浙江大卫在与普天能源合作开发仙居新区“大卫世纪城”能源中心项目过程中,向普天能源副总经理于业军(已判刑)按普天能源向该项目投资金额的1%给予回扣、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30万元。

天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石平在经营管理浙江大卫期间,采取签订虚假合同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等方式,经多次转账套出公司巨额资金确系事实。但其所套出的资金大多数最终实际流回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且公司另一股东确实曾收到浙江大卫的8100万元转账。因此,王石平关于其行为系房地产经营过程中因利润预分配、对外融资以及低价售房模式等需要的辩解的合理性尚不能排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具有将涉案款项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该行为不宜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但法院认为,王石平在浙江大卫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将上述事实中实为公司所有的财产虚报为个人债权,该行为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虚假诉讼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王石平及其辩护人以其申报债权系为了阻止公司被违法破产而采取的自力救济行为为由,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2021年11月15日,天台县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单位行贿罪判处王石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王石平不服,以一审判决“认为其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判决错误,没有充分考虑上诉人在情势紧迫情况下其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不符合当前刑事政策”为由提起上诉。

本案将于近期二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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