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明确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条件、适用范围是什么?怎么办理?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一、缓缴条件和缓缴范围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流程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确定中小微企业具体名单,并在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具体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名单内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自8月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未纳入划型范围名单的中小微企业,可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承诺,经办机构据此调整缓缴企业名单。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补缴医保费,并在缓缴期满3个月内补缴到位。
三、缓缴期间待遇保障
缓缴期间,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缓缴期间的相关企业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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