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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一男子缓刑期间伤人被加刑
2019-12-19 18:22:19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彭某撤销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现年44岁的男子彭某,湖南株洲人,大专文化。 201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来到前女友李某位于株洲市芦淞区解放街的租住房内,要求李某答应与其复合,遭到李某的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

后彭某看见李某拿手机,以为她要打电话给其家人,便去抢手机。争抢中,彭某被手机砸到,他便一拳打在李某的肚子上,又去抢手机,并用手肘几次撞击李某的胸腹部。之后李某负痛持手机跑出门报警并到医院诊治。

医院诊断李某左侧肋骨第六、七肋骨骨折,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彭某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8月28日,彭某到株洲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投案。

据悉,彭某曾于2019年1月1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故意以撞击他人身体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彭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彭某系缓刑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彭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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