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山东省委、济南市委以及最高检、省检察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结合济南检察工作实际,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应对疫情服务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措施,切实帮助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渡过难关。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认识服务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保障改善民生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因规模小、制度机制建设不够健全,导致其抗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冲击,一些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全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把服务保障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立足检察职能,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探索完善服务保障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新方式,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不断更新司法办案理念。高度重视疫情对复工复产的冲击,坚持谦抑审慎理念,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理念,以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疫情防控为原则,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于生产防护服、口罩、消毒液等重点防控物资的中小企业出现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犯罪时,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妥善处理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商品买卖、运输、租赁等案件,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3.准确把握涉企案件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从服务服从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严格界定企业为防控疫情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性质,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涉案的企业财产,严格区分企业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办理涉及生产、销售具有防护性能产品的案件,应充分考虑防疫期间相关物资短缺等实际情况,坚决避免因企业涉案而影响疫情防控和企业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认真贯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操纵市场价格、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着力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5.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妥善办理涉企民行案件。稳妥处理中小企业因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特别是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等申请的民事监督案件,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充分利用检察和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依法妥善办理因疫情引发的行政征用等涉企行政争议纠纷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切实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6.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效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积极稳妥办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及时对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中存在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立足疫情防控需要,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发现符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要兼顾防疫物资供应和企业生存发展等现实问题,准确把握诉讼标准、时机及诉讼请求的科学性,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7.加强与其他部门配合,建立健全涉企案件办理协作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涉企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对事实认定、证据标准、法律适用有争议的,及时启动案件会商机制。建立涉企刑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全部案件逐案开展风险排查,全面研判办案风险,及时制定舆情应对方案,确保涉企案件信息及时精准发布。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销售假冒伪劣、扰乱市场秩序等涉疫情案件线索,指定专人跟踪核查,确保既依法防控,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进一步完善服务举措,切实增强服务保障质效
8.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对中小企业及经营者的犯罪案件,注重把握办案时机、方式,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注重提高办案效率,对受理的涉企案件,在遵守保密规范和防护措施的前提下,通过电话、远程提审等方式加快办案节奏,对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法从快办理,避免因疫情延长办案期限。对企业犯罪嫌疑人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依职权直接作出处理决定,或依法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慎重发布涉及中小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企业关切,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声誉。
9.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健全联系中小企业常态化机制,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积极向企业问计、问需、问效,为中小企业“订制”急需的“检察产品”。深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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