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夏季,胥某某在甘肃兰州新区职教园区某学院承包了1号餐厅1楼5号档口,开办“久居香冒菜”。
胥某某从陕西省南郑县东大街农贸市场一调味品批发零售店以每斤100元的价格购买了2斤罂粟籽,并将其打磨成粉末,混合在其他调料中加工成辣椒油,在制作冒菜的过程中添加。
2019年9月,职教园区某学院开学,胥某某经营的“久居香冒菜”档口开始营业。2019年9月18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学院学生餐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食品进行快速检测时,发现胥某某经营的冒菜档口辣椒油快检结果显示罂粟壳(粉)呈阳性,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对该档口辣椒油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甘肃国信润达分析测试中心对抽样样品进行检验。
经甘肃国信润达分析测试中心检验,送检的辣椒油中含有那可丁和罂粟碱成分。
2019年11月,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胥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交兰州新区公安局立案审查。
2020年10月,兰州新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1年1月,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胥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胥某某在冒菜辣椒油中违法添加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也对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