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频道 > 滚动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2021-12-15 08:51:29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京0105行初48号
原告刘贺忠,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曹广,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晓娟,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陆闻宇,乡长。
委托代理人鲍新峰,男,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敬东,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贺忠(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不履行责令村务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广、尚晓娟,被告委托代理人鲍新峰、王敬东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村民,并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10月,因“金盏乡马各庄、沙窝、雷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原告房屋面临拆迁。为核实该项目的相关情况,原告于2019年7月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各庄村委会)邮寄了《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申请公开“金盏乡马各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村民会议记录、村民会议决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文件”。2019年7月8日,马各庄村委会签收后至今无任何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于2019年8月1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了《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被告责令马各庄村委会向原告公开相关村务信息。被告于2019年8月19日签收该邮件,至今没有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现原告诉请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责令马各庄村委会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责令马各庄村委会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证明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并没有获得有关腾退的事项;2、《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及查询记录,证明马各庄村委会收到村务公开申请;3、《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邮寄凭证及查询记录,证明向被告申请履责的情况;4、北京市朝阳金盏乡农工商公司股权构成图的网页截图,证明该公司出资人是被告;5、三份法院行政判决书,证明类似案件裁判情况。
被告辩称,被告依法对申请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被告认为马各庄棚改项目不是征收行为,是腾退人依据金盏乡人大通过的上述办法及细则对集体土地进行的腾退行为,马各庄村委会对调查的答复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应公开未公开棚改项目建设相关的村务信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责令马各庄村委会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公开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依法履行了相应责任,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报送你村马沙雷棚改项目相关村务信息公开情况说明的通知》,证明被告于2019年8月19日接到原告申请后,于2019年9月12日对原告申请事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同时对马各庄村委会村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2、《关于“马沙雷”棚改项目相关村务信息公开通知的回复》,证明马各庄村委会不存在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村务内容;3、《金盏乡马各庄、沙窝、雷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证明马沙雷棚改项目腾退人是北京金恒嘉业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金恒嘉业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朝阳金盏乡农工商公司作为腾退主体与被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原告的房屋在腾退范围内;4、《腾退公告》,证明公告己列明依据的文件,明确了马沙雷棚改项目实施腾退主体;5、合同编号为MGZ-05-0292(定)《金盏乡马各庄、沙窝、雷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证明原告主张的马各庄村298号院落属于腾退范围,且已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在其提出相应村务信息公开之前就早己履行完毕,协议中明确约定腾退依据是金盏乡人大通过的上述办法及细则。上述证据3-5共同证明原告明知马各庄村棚改项目的相关信息;证据1-5综合证明被告接到原告申请后依法履行了调查核实的相关职责,根据调查核实的实际情况不符合责令村委会公开的情形。
被告以《村委会组织法》作为其法律依据,用于说明其具有相应职责,针对原告的申请已履行相应调查职责。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2、3能够证明原告提出申请的情况,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1、4、5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2、被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能够证明被告履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的情况,本院予以采纳,但不具有证明被告针对原告申请事项履行处理回复职责的证明力。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户籍地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XX号。2019年7月6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马各庄村委会提交《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金盏乡马各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村民会议记录、村民会议决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文件。因未收到马各庄村委会的回复,原告于2019年8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被告依职权责令马各庄村委会依法履行公开职责,向原告公开相关村务信息。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申请后,于2019年9月12日向马各庄村委会作出并送达了《关于报送你村马沙雷棚改项目相关村务信息公开情况说明的通知》,通知马各庄村委会将与马沙雷棚改项目相关村务信息公开情况说明以书面形式上报,列明全部相关村务信息,并指出如存在依法应予以公开尚未公开的村务信息尽快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方式予以公开。2019年10月18日,马各庄村委会向被告提交一份《关于“马沙雷”棚改项目相关村务信息公开通知的回复》,主要内容为:“马各庄棚户区改造属于金盏乡马各庄、沙窝、雷庄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项目范围,棚改项目实施主体是北京金恒嘉业置业有限公司,腾退依据是金盏乡人大通过的《金盏乡马各庄、沙窝、雷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我村未就棚改项目建设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未制定及审议过棚改项目相关政策,不存在相关会议记录、决议等,也不掌握棚改项目相关文件。我村应公开的村务信息均已在村文化活动中心村务信息公示栏及村委会‘金马在线’微信公众号上公布。”被告同时调查取得了《金盏乡马各庄、沙窝、雷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腾退公告》、合同编号为MGZ-05-0292(定)《金盏乡马各庄、沙窝、雷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等材料,并经审查后认为马各庄村委会针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不存在未履行村务信息公开的情形,但被告未将上述调查处理结果向原告予以告知。
本院认为,《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对原告反映的马各庄村委会未依法进行村务公开的事项,具有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上述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乡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反映村民委员会不及时进行村务公开后,应对村民委员会是否存在不及时公开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其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后向马各庄村委会发出书面调查通知,通知马各庄村委会针对原告的申请事项报送履行村务公开的相关情况,并同时告知做好其他的村务公开工作。被告在收到马各庄村委会作出的书面回复后,对回复内容进行核实并调取了相关材料,进而认定针对原告的申请事项马各庄村委会不存在未履行村务公开的情形,故被告已履行了必要的调查职责。但被告未将上述调查处理情况以适当必要形式向原告进行告知,其履行职责行为存在不全面之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违法。同时,《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目的在于通过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的履责行为实现村委会进行必要村务公开工作,根据被告调查情况和现有证据可以反映出,针对原告申请所涉及信息马各庄村委会并无进行村务信息公开的可能性,原告在本次诉讼程序中对于被告调查情况和相应处理结果已明确知晓,再判令被告重新启动程序以对原告进行回复没有必要性和实际意义,故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限期履行责令马各庄村委会村务公开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针对原告刘贺忠于二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

◎版权作品,未经中国文化报道网书面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15-2019. 中国文化报道网 www.cgia.cn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jubao@cgia.cn

未经过本站允许,请勿将本站内容传播或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