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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方式范围的规定
2021-12-16 07:47:43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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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数额规定?

  发改委16号令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哪两种情形?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 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 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工程建设项目中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招标限额标准?

  发改委16号令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 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5、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包括哪些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6、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多少?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冀财采201640号《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201725号《关于调整设区市县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省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的市级30万元(含)、县级20万元(含)以上(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除外)。限额以下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到省级200万元(含)以上、设区的市级150万元(含)、县(市、区)级100万元(含)以上。

  工程类: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

  7、政府采购哪些货物、工程和服务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8、政府采购什么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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