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郁宏军汪桂苏记者严君臣)没有获得准许的情况下,男子多方联系进购渠道,并在家中搭建简易储油棚,用无运输资质的货车向南通如东及周边城市的多家企业、学校食堂兜售该种生物燃料油,在周边造成不良影响。2月1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如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擅自非法经营、销售含有甲醇成分的生物燃料油案件。
据介绍,2014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陈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生物燃料油”的名义向如东及周边城市的多家企业、学校食堂销售含甲醇成分的生物燃料制品,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585471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
经检测,“生物燃料油”中甲醇含量为68.5%-71.7%,系危险化学品。如东法院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陈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非法获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如东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适量罚金。
法官提醒:
甲醇燃料是一种液体燃料,具有易燃、有毒有害特性,其蒸发与空气容易形成爆炸性物质,遇明火或者高温能引起燃烧爆炸,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该种所谓的甲醇燃料在日常生产、运输、使用中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但是当前绝大部分的商业用户对此毫不知情,不具备相应的安全使用技术标准。然而,由于该种燃料价格低廉,商户都难抵诱惑,容易贪小便宜吃大亏。
此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等均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经国家批准后方可从事,本案被告人陈某未经国家准许,在自身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存储、运输、销售系危险化学品的甲醇燃料,严重危害社会生产经济秩序,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制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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