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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立法“小切口” 回应民生“大关切”
2022-04-13 09:39:27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特邀嘉宾

陈志红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顾建军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委员

张金宏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2022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通过“小切口”“小快灵”方式,以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聚焦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炼固化我省实践经验,对院前医疗急救中心设置、急救站(点)布局、救护车配备、急救从业人员履职等作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特邀几位参与条例制定的嘉宾为您做全方位的解读。

问:请详细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背景。

张金宏: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承担着患者院前急救转送、突发事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以及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等任务。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还承担新冠病毒感染、疑似感染者、发热等患者的转运任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发展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在“十二五”、“十三五”期间,连续制定实施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发展规划,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目前,所有设区市全部建成“独立型”急救中心。“十三五”期间,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累计出救量达584.52万次,救治495.92万人次。3分钟出车率达92.88%,平均急救反应时间由“十二五”末的14.01分钟缩短至12.61分钟。但是,我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也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例如,相关部门职责需要进一步强化,急救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涉农地区急救站(点)尚未实现全覆盖,经费保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公共事件救援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推动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同时,我省是国家航空医疗救护联合、互联网+院前医疗急救、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定位的试点省份,在构建水陆空立体化医疗急救体系、院前急救呼叫精准定位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提炼固化。此外,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对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设施建设、服务规范、车辆配备管理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需要结合地方实际,通过立法加以补充细化。

问:急救中心是院前医疗急救的重要载体,更好地履行救援指挥调度等职能至关重要,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陈志红:为了建立健全运行规范高效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条例对急救中心的设置和职能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设置省急救中心,履行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业务指导、质量控制、能力培训、信息平台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指挥调度等职责;设区的市、县(市)独立设置急救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职责。县(市)未独立设置急救中心的,由设区的市急救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相应职责。要求急救中心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急救中心设置与院前医疗急救需求相适应的呼叫线路,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听、接收呼叫电话和文字信息,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要求收到完整呼叫信息后一分钟内向急救站(点)的待命救护车发出调度指令,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远程急救指导。此外,为了解决实践中急救中心有时无法确定急救呼叫人员位置信息的难题,保障急救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还规定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120”通信网络畅通,并提供急救呼叫人员位置信息等服务。

问:急救站(点)的布局规划直接关乎急救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此,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顾建军:急救站(点)是具体负责日常急救工作的前沿阵地,其布局规划直接关系到急救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尤其对事故易发多发领域而言,布局科学的急救站(点)越靠近事故现场,越能够有效缩短救援时间,挽救更多生命。为此,条例在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要求中明确“急救站(点)布局合理”,并规定编制急救站(点)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国家急救网络布局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应急救援需要、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传染病患者转运、隔离以及综合封闭管理等因素。明确急救站(点)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急救站(点)应当严格执行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公布的急救站(点)设置和配置标准。

问:为了保障救护车更好履行急救任务,条例对其配备、管理和权利等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陈志红:条例专门对救护车的属性作了界定,明确救护车是指符合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业务车辆,不属于一般公务用车范围。在配备方面,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配备数量和质量标准配备救护车。在管理和使用方面,规定救护车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规范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称和专用标识图案,并安装相关设施设备。要求急救站(点)对救护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清洁、消毒,保持车况良好和车辆卫生。明确实行专车专用,禁止动用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以外的活动。在权利方面,规定救护车执行任务时,享有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区域、路段临时停放;在高速公路上使用应急车道;免交路桥通行费和停车费等权利。同时,还要求其他车辆和行人在遇到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应当让行,不得阻碍其通行。有条件让行而不让行的,急救中心可以将阻碍通行的相关资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此外,为了提高急救效率,条例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或者利用航空器、舟船等运载工具开展院前医疗急救。

问:院前医疗急救要求以最快速度抢救生命,这就对规范和保障急救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张金宏:为了规范急救从业人员依法履职,条例对急救从业人员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急救从业人员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提供急救服务。明确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在接到调度指令后迅速出车,尽快到达急救现场,立即对患者进行检查,并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规范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转运过程中密切关注患者生命体征以及病情变化,并根据情况对症处理。对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患者,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及时送治,患者或者家属等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予以确认。明确对疑似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患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送往有相应救治能力或者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为了保障急救人员更好开展急救工作,规定急救人员无法联系急救呼叫人员,无法进入患者所在场所,或者在发生爆炸等现场开展急救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请求帮助,并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予以协助。此外,为了提高急救能力和水平,条例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对急救人员开展培训和考核,并定期组织演练。

问:待遇保障是影响急救从业人员队伍稳定的重要因素,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张金宏:与院内医生和护士相比,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薪酬待遇总体偏低,晋升渠道较窄,导致人员流失严重,不利于队伍稳定。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急救医师、急救护士和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同岗同酬;建立急救医师、急救护士转型发展保障和带薪转岗培训制度。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健全完善急救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职称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

问:院前医疗急救作为公益性事业,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有序参与。对此,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顾建军:为了激励和保障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升社会急救能力,条例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鼓励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人员拨打“120”呼叫号码,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人员在急救人员到达前为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物。同时,为了打消社会公众因参与救护患者可能导致交通违法的后顾之忧,条例明确因让行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此外,为了推进公共场所急救能力建设,条例对重点单位、公共场所救护志愿者队伍建设和急救设施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机场等场所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鼓励其他重点单位、公共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问:院前医疗急救作为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投入保障机制。对此,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陈志红:院前医疗急救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该事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财政投入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将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建设和运行,购置、更新和维护救护车、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械、通信设备,储备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处置,急救从业人员培训,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等事项所需经费纳入政府保障范围。同时,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入和有关方面捐赠的财物用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问:为了确保患者及时得到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有效衔接极为重要。对此,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顾建军: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有效衔接是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的关键一环。为此,条例规定急救中心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工作衔接机制,规范交接工作流程,实现救治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明确急救人员在患者被送至医疗机构后,应当及时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诊断和救治情况等信息,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患者并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诿。同时,还明确急救站(点)不得以未付费等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患者提供急救服务,并对服务费用收取标准的制定和公开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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