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付某的儿子送来锦旗,以此表达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徐广芹法官的感谢。
2017年底,原告付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付某无责。原告付某治疗结束后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关损失。经鉴定,原告付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并发脑积水,构成一级伤残,护理期限为终身护理。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付某系农村户口,且超过70岁为由主张适用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原告委托代理人即其儿子主张应适用城镇标准。考虑到原告本人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徐广芹第一时间赶赴原告所在镇村进行实地走访调查。
经调查,原告付某居住在辖区某镇街道上,家中居住为楼房,且原告本人日常主要通过收集、售卖鸡蛋赚取差价。承办法官徐广芹认为,原告付某的主要生活来源为为售卖鸡蛋,适用城镇标准。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认可以城镇标准计算原告损失。(作者:左嫣茹、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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