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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拿到奶奶拆迁房后不尽义务,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2021-12-28 11:15:45  来源:中国文化报道网  作者:  分享: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沈法 记者 顾元森)孙女拿到奶奶拆迁房后不尽义务,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辣笔小球 " 恶意贬低英雄烈士遭严惩 ……12 月 27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和教化意义,弘扬社会正气,引导向好、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孙女拿到拆迁房后不尽义务,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76 岁的赵奶奶把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和补偿安置款全部赠与孙女,约定孙女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供赵奶奶居住,同时需承担对奶奶的赡养义务。不过,孙女拿到拆迁房后对奶奶不闻不问。赵奶奶因身体原因无法单独居住,无奈之下搬到养老院生活,将居住的房屋出租,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孙女得知后,驱赶租客,并为此和奶奶发生诉讼。孙女的做法和冷漠的态度让赵奶奶心寒不已,她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赠与行为。

  苏州市吴中法院认为,孙女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赵奶奶可以撤销赠与,依法判决赵奶奶撤销对孙女的赠与行为。

  该案中,孙女在获得奶奶赠与的房产和补偿安置款后,不仅对奶奶不管不顾,还为受赠与的房屋与奶奶对簿公堂。该案判决支持老人撤销赠与行为,是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有助于提醒公众在亲情面前要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要多一份理性。

  恶意贬低英雄烈士遭严惩,清明网络扬正气

  网络大 V 仇某在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 " 辣笔小球 " 发布信息,贬低、嘲讽守卫祖国边关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其点击量过万的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南京市建邺法院认为,仇某发表不当言论,亵渎了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法院依法判处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且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崇尚英雄、捍卫英雄,传承英烈精神,是弘扬爱国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该案作为该罪入刑后的第一案,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惩犯罪、捍卫英烈名誉的坚定决心,向社会传递了 " 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 的强烈信号,而且在网络空间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了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支持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护环境重民生

  出租车司机小王驾驶的是新能源汽车,准备在租赁的小区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也表示支持。供电部门告知需先由物业公司在申请材料上盖章。物业公司以小王的车位为租赁而非产权车位、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予配合,小王诉至法院。

  南京中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小王租赁该车位多年,且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支持安装,物业公司应予配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所需的《低压充电桩自用承诺书》上盖章,并按国家政策和国家电网相关要求予以配合。

  生态福祉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该案原告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长期使用新能源汽车。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绿水青山关乎民本,用之不觉,失之难存。该案判决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更弘扬了绿色发展观中的民本性,对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风尚有促进意义。

  多次故意不接管 4 岁儿子,父亲犯遗弃罪被判刑

  陆某与妻子离婚,经法院调解,4 岁的儿子由陆某抚养。后来陆某多次将儿子故意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公安派出所、地铁站警务室等场所,导致孩子无人照顾,在公安派出所吃住累计 30 余天。陆某经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仍累教不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遗弃罪。

  南京浦口法院认为,陆某对其年幼的儿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已构成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孩子由母亲抚养。

  生而不养,养而不教,何以为家!教养子女不仅是家事,也是国事。未成年人的父母,无论是离婚或分居,都有教养孩子的义务。陆某多次将幼子弃于幼儿园、学校、派出所、地铁站等地,经老师、民警劝说,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毫不顾及幼子的安危冷暖,更不必说对孩子稚嫩心灵的伤害以及性格塑造、社会心理所造成的巨大影响。该案的判决结果向社会警示:逃避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盗窃变压器触电身亡,应自行承担责任

  吴某伙同他人多次在拆迁工地盗窃部分电线杆内的钢筋和电线杆上角铁等物件。有一天,吴某盗窃时,发现施工工地距地面约 3 米有一台变压器,台架上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 禁止攀爬、高压危险 ",他爬上架子行窃时触电身亡。吴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 121.6 万元。

  扬州广陵法院认为,案涉变压器架置高度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且台架上设置安全提示标语,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变压器为高压危险物品,仍冒险攀爬对变压器上的配件实施盗窃,该行为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涉嫌犯罪,更是置其生命于高度危险而不顾,应自行承担责任,被告供电公司对吴某盗窃触电致死的后果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驳回吴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吴某贪不义之财,置法律和生命危险于不顾而冒险行窃,为此触电身亡,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请,向社会传递了正确义利观,既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绝不助长不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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