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 " 游街示众 "。
据九派新闻报道说,广场上,4 名穿着防疫服的人员各被 2 人押解着站成一排,他们每人脖子上还挂着标明自身身份和照片的白色牌子。4 名被押解的人员均涉嫌违法。12 月 29 日,上述画面被拍成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媒体记者了解到,事件发生在广西百色靖西市。这 4 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走私等违法行为。
对此 " 游街示众 ",网络上一片哗然。但靖西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回应媒体称,这是对违法人员施行现场惩戒。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则称,这样的做法没有不合适,因为上述被押解示众人员已经违法,且是按照相关要求作出处罚。
所谓的 " 相关要求 ",说白了就是地方性规定。靖西市新冠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的通告称,靖西市对违反疫情防控和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的行为采取 " 十个一律 " 惩戒措施。第一条便是 " 一律公开曝光 "。
有关方面言之凿凿的 " 依规而行 ",是站不住脚的。
" 游街示众 " 早就不被允许,广为引用的例子是,2007 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对 " 游街示众 " 或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作出禁止。其实,早在 1988 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更曾专门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
" 游街示众 " 严重违背国家层面的规定,却据说能在地方规定里找到 " 依据 ",这未免荒唐、吊诡。地方规定什么时候可以凌驾于国家层面规定了?难道多部门再三要求的硬性规定可以在一个地方被无视?
退一步说,即便是当地的 " 一律公开曝光 ",也没有提及可以 " 游街示众 "。莫非 " 游街示众 " 是 " 一律公开曝光 " 的潜台词?或者是有关执行人员的临场发挥?可见,此事在程序上是不规范的,相关部门在法治意识上是不足的。对违法者依法予以惩戒,是正义的,但以违规违法手段惩戒,那就跑偏了。
自前述 " 通知 "" 意见 " 出台后,多年来," 游街示众 " 现象大为减少。但不可否认,依然有零星事例显现。这显然不是不懂法、不懂规矩的体现,而是任性而为的结果。对此,不能不警惕之。
此事在舆论场引发反弹,引人反思。地方有关部门如何 " 惩戒 ",乃至如何行政,皆有明确路径,不须多言。要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恐怕不仅需要有关部门能 " 自我警醒 ",还需要在更多层面加强监督和纠错——遗憾的是,在靖西市,有关部门连错在哪里都尚未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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