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司法厅获悉,12月1日下午,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后续将以法规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随着铁路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铁路路网快速扩张、运输规模持续扩大、技术装备迭代升级,铁路安全环境隐患层出不穷。据统计,2019年至今,浙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牵头治理铁路沿线安全隐患点8130个。通过制定草案,发挥立法的规范、保障作用,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草案共6章42条,主要结合浙江实践,整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对上位法进行补充、细化、完善,提高法规内容的可操作性,注重解决在铁路安全管理职责、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和铁路运营安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上海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是浙江铁路安全监管的管理机构。因此,草案规定上海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我省辖区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等监督管理工作。草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我省铁路安全环境治理牵头工作以及地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具体工作。
对加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草案在安全保护区管理范围、强化铁路线路安全管理、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加强铁路路基桥梁保护、规定紧急情形处置机制、贯彻数字化改革要求等6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
对强化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草案从制度、制约安全环境因素、区域协作等多层面、全方位提升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要求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系会议)制度,从部门协同上落实铁路安全环境治理职责;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双段长”工作责任体系,从具体工作上落实铁路安全环境治理职责,并对穿跨越铁路、桥梁维护、铁路用地管理和车站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规范治理影响铁路安全环境的因素。
为提升铁路运营安全管理质效,草案聚焦问题短板,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进站人员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列车晚点、停运时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说明情况,并按照应急预案处置要求做好滞留旅客疏散工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在重点场所或区域设置检测点和隔离区,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卫生检疫工作。
此外,草案还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有关部门、上海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区域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共同维护良好的铁路安全环境和秩序,推进跨省地方铁路在运行计划、安检标准、导向标识等方面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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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是关键性的重大基础设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近年来,浙江铁路迎来高速发展期,铁路运营里程和客运量持续增长。
目前,浙江铁路运营里程达45条段共3263公里,其中高速铁路14条段1494公里,主要包括沪杭、宁杭等高速铁路以及金丽温、甬台温等9条客运专线;普速铁路31条段1769公里,包括沪昆、宣杭、萧甬、金温货线等线路;国家铁路42条段2743公里;地方铁路3条段520公里。此外,浙江铁路客运量持续增加,2020年达到约3.15亿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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